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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行政审批依据及流程

来源:盟安监局 作者:盟安监局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05日 分享到:
  1. 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条和第八条。

  (三)《自治区安监局关于委托、取消部分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查事项的通知》(内安监管一字〔2015〕65号)、自治区安监局《关于委托实施部分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安监管一字〔2018〕38号)

  文件。

  1. 审批申报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4)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7)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8)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9)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

  (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11)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1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13)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

  3、审批程序

  (一)受理

  岗位责任人:安监局工作人员。

  • 审查

  岗位责任人:安监局负责非煤矿山科长。

  • 审核

  岗位责任人:盟安监局分管副局长。

  • 审批

  岗位责任人:盟安监局

  注:一、非煤矿山是自治区安监局委托许可证项目,按照《自治区安监局关于委托、取消部分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查事项的通知》(内安监管一字〔2015〕65号)文件要求。依据第一条规定:委托事项自治区安监局将以下事项委托各盟市安监局实施,各盟市安监局不得再行委托。

  二、按照自治区安监局《关于委托实施部分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安监管一字〔2018〕38号)文件要求,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权限是:非金属矿矿山(含小型采石场)及其尾矿库、独立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爆破作业单位、采掘施工企业、陆上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及变更,由自治区安监局委托兴安盟安监局负责实施和管理。

  三、依据《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停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兴署发〔2017〕85号)文件要求,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已下放到各旗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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