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监管二发〔2018〕32号
各旗县市安监局、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取消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相关证明事项进行明确的通知》(内应急函〔2018〕3号)抓发个你们,请你们按照要求,遵照执行。
2018年12月25日
32-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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