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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4年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来源:默认部门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11日 分享到:

各旗县市安监局:

  现将《2014年全盟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2014年全盟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2014年4月14日

  
2014年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

  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1、(整顿关闭)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盟行署《2013年至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完成2014年年度关闭任务(全盟共14家)。

  2、(尾矿库治理)按照《兴安盟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兴安监管字〔2013〕50号)的要求,主要治理整顿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各类尾矿库,完成2014年治理任务。

  3、(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按照《兴安盟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兴安监管一字〔2013〕9号)的要求,继续深化该专项整治行动。

  4、(班组建设)按照自治区安委办《关于深入开展全区企业班组安全建设工作的意见》(内安委办发〔2012〕10号)的要求,继续加强和完善班组建设工作。

  5、(淘汰落后工艺设备)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第一批)的通知》要求,及时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鼓励矿山企业选用先进实用技术。

  6、(六大系统建设)按照“六大系统”建设规范的要求,不断完善和正确使用“六大系统”,确保运行可靠。

  7、(领导带班下井)按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安监总局34号令)的要求,进一步强化领导带班下井工作。

  8、(选矿企业监管)按照自治区安监局《关于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安监管一字〔2014〕42号)的要求,全面加强选矿企业各项安全监管工作。2014年完成现状评价,2015年全部实现标准化。

  9、(补办设计手续)按照自治区安监局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要求,对没有正规设计的矿山企业和尾矿库,年内要完成补办设计手续。

  10、(基建矿山、探矿矿山和外包队伍管理)按照《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要求,加强探矿矿山、基建矿山和外包队伍管理,各地安监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

  11、(提升运输和防治水)按照安监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提升运输系统安全管理严防坠罐跑车事故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10〕86号)和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防治水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10〕75号)的要求,继续深化提升运输和防治水专项整治。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1、(分类监管)按照《兴安盟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管工作方案》(兴安监管一字〔2014〕3号)的要求,认真开展好分类监管工作。

  2、(隐患排查)按照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的要求,建立隐患排查制度、记录和档案,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及时在网上登录。

  3、(本质安全专项行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快“两重点一重大”企业的自动化控制改造和其他相关工作。

  4、(经营管理)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的要求,强化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

  三、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1、(库房提升改造)按照《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的要求,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库继续进行提升改造,确保仓库符合规范要求。按照《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要求,安装安全监控系统。

  2、(流向登记)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要求,督促企业应用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流向登记档案。

  3、(经营管理)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等六部门《关于做好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做到“六个严禁”。

  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共同工作要点

  1、(三同时监管)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履行“三同时”手续,今年重点要抓好汽车加气站的“三同时”工作。

  2、(安全标准化)按照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的要求,不断完善标准化体系,及时填写有关记录和簿册,开展年度自评,并写出自评报告,保证体系正常运行。

  3、(安全费用提取)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按规定设立帐目。

  4、(复工验收)按照《自治区安委会关于切实加强春季复产开工及试生产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内安委发〔2011〕3号的要求,对危险性较大的停产复工企业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生产,旗县市安监局要切实负起责任。

  5、(安全培训)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抓好全员年度培训工作,健全培训档案(一人一档),“三项人员”全部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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