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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涉氰化物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默认部门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11日 分享到: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安委办《关于切实加强涉氰化物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内安委办发〔2014〕61号)文件要求,现将《关于涉氰化物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涉氰化物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014年7月21日

  
关于涉氰化物企业安全

  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安委办《关于切实加强涉氰化物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内安委办发〔2014〕61号)文件要求,为切实加强氰化物经营、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安全监管,消除安全隐患,结合我盟实际,特制定本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整治的时间和步骤

  此次整治工作时间为7月5日至9月5日,共分三个阶段。

  (一)调查摸底阶段(7月5日—7月31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人员,尽快查清辖区内经营、运输、储存、使用氰化物企业及经营、运输、储存、使用量,于8月初上报盟安委办。

  (二)开展整治阶段(8月1日—8月15日)。各地、各有关部门于8月15日前,对辖区内的氰化物经营、运输、储存、使用企业开展一次专项整治,按照“重点检查内容”,对经营、运输、储存、使用企业逐条进行对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立即整改的,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责令限期整改。对非法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采取果断措施,立即停止经营、运输和使用氰化物。

  (三)督查验收阶段(8月16日—9月5日)。盟安委办将于8月中旬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督查、评估和总结。对在督查中发现仍存在安全隐患和问题的,将挂牌督办并严厉追究责任。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迎接自治区安委办的督查工作。

  二、重点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置氰化物的违法行为。

  2.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取得相关安全许可手续,并在有效期内。

  3.是否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特种作业、仓库保管、采购销售和押运等有关人员是否持有效资格证书及操作证上岗,其他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上岗。

  5.是否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是否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是否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6.是否定期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向有关部门备案。

  7.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悬挂、张贴警示标志,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是否实行24小时值班监控。

  8.储存氰化物的仓库是否为专用库,是否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和验收合格;仓库周边防护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9.是否在作业场所设置监测、通风、防火、防爆、防潮、防静电、防漏以及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证正常使用。

  10.是否严格落实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发现氰化物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是否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11.是否建立氰化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并如实记录氰化物购买和使用日期、数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并妥善保存。

  12.是否严格执行氰化物先进先出制度,防止氰化物变质造成污染。

  13.出入库时是否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度;作业时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是否在现场全程监督,作出签字记录,并留存备查。

  14.直接接触氰化物的作业人员,是否穿防毒工作服、配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口罩和手套;是否定期为直接接触氰化物作业人员进行体检,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15.氰化物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是否与所包装的氰化物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16.对重复使用的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使用前是否进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做出记录;对废弃剧毒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置。

  17.运输车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是否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是否符合运输氰化物车辆的核定载重量。

  18.使用氰化物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废渣,是否经过处理,经检测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后达标排放;炭浆厂形成的废液、废渣是否归入泵池,排入尾矿库;堆浸(池浸)场形成的废液是否归入贫液池,循环利用;废渣是否经处理堆放;尾矿库是否设置警示标志,且有专人管理;尾矿库的含氰废水是否经处理,符合国家排放标准排放。

  19.生产、储存、使用的单位转产、停产、停止或者解散的,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氰化物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氰化物;是否丢弃氰化物。

  20.是否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并留存隐患排查治理记录。

  三、整治工作的要求

  (一)要提高对做好涉氰化物企业安全监管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

  氰化物属剧毒化学品,极易造成中毒、污染以及群死群伤等事故。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涉氰化物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极端重要性,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决克服麻痹和侥幸心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警钟长鸣,常抓不懈,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

  (二)要严格落实涉氰化物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氰化物经营、运输、储存、使用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氰化物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要真正把安全生产摆在首位。各有关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64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把安全生产责任逐级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让每个作业人员熟知氰化物的危害性和特点,牢记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坚决杜绝“三违”行为。开展常态化、制度化的安全监察,对重点场所、关键部位进行实时监控和巡护,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氰化物经营、运输、储存、使用企业,必须建立日常管理台账,严格执行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氰化物出入库时,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负责人要“一支笔”审批把关,并在进行危险作业时,现场全程监督,不得擅自离岗,严格限制无关人员进入作业范围。

  (三)要落实涉氰化物企业的安全监管责任

  各旗县市政府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责任体系,明确监管职责,定期组织公安、安监、质监、交通、环保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置氰化物的行为。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要进行风险评估,实施重点监控。各旗县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要认真研究部署,加强对辖区内氰化物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及时发现和防范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各级有关监管部门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规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健全完善信息沟通机制,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全面深入排查和治理安全隐患。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氰化物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氰化物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氰化物安全生产许可证、氰化物安全使用许可证和氰化物经营许可证,并负责氰化物登记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氰化物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氰化物购买许可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氰化物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对氰化物丢失或者被盗案件进行侦办查处。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氰化物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氰化物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氰化物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氰化物环境管理登记,组织氰化物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评估,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调查氰化物污染事故及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氰化物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氰化物公路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氰化物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和集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氰化物。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氰化物的毒性鉴定,组织、协调氰化物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氰化物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氰化物经营企业违法采购氰化物的行为。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氰化物的行为。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也要依据法定职责,全面落实责任,认真做好氰化物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事故发生。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盟安委办专门成立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铁成   盟安委会副主任、盟安委办主任、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刘建新   盟公安局副局长

  耿学军   盟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陈殿军   盟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刘  忠   盟交通运输管理局副局长

  张世晶   盟卫生局副局长

  默志勇   盟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姜国锋   盟邮政管理局副局长

  付海清   盟安委办副主任、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办公室设在盟安监局(盟安委办),办公室主任由副组长付海清兼任(联系电话:8267338),具体指导开展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涉氰化物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抓好此项工作。各涉氰化物企业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组织开展排查整治工作,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制订隐患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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