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按照自治区安监局《关于取消砖瓦用粘土、采砂、地热水、矿泉水等矿产资源开采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通知》(内安监管一字〔2013〕242号)的要求,砖瓦用粘土、采砂、地热水、矿泉水等非煤矿山企业将取消安全生产许可证。
为了防止取消安全许可后弱化安全监管工作,保证企业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按照自治区安监局的要求,对取消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管理将通过实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颁发《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证明》来保证企业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未经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没有取消《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证明》的不准生产。
一、 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范围
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砖瓦用粘土(页岩)、采砂、地热水、矿泉水等非煤矿山企业。
二、 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机关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管理机关为兴安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 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所需提供的材料
(一)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申请书;
(二)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采矿许可证,且以上证照在有效期内;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且证件在有效期内;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和主要生产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主要生产岗位操作规程;
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使用制度;
6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
(五)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
(六)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新建企业提供);
(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表;
(八)矿山救护协议书。
非煤矿矿山企业对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新建砖瓦用粘土(页岩)、采砂、地热水、矿泉水等非煤矿山企业向盟安监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申请书》(见附件1)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所需提供的材料,报盟安监局审查,经审查合格的颁发《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证明》。无《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证明》的不准生产。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砖瓦用粘土(页岩)、采砂、地热水和矿泉水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前三个月,提供本通知规定的审查材料,到盟安监局换发《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证明》,凭合格证明进行生产。
五、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的延期和变更
(一)《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证明》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管理机关重新申请办理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手续,提交文件、资料与初次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相同,(但不需提供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同时收回原《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证明》。
(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单位负责人和单位名称发生变更时,企业应申请变更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申请书;
2原《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证明》;
3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复印件及变更说明材料。
取消安全许可,并不意味着取消安全监管。各地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取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检查,严格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保证企业取消安全生产许可后不降低安全生产条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本通知下发后,《关于对取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兴安监管一字〔2013〕3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兴安盟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申请书
2.兴安盟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证明
3.兴安盟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书
2014年2月20日
附件1
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编号: 日期: 年 月 日
兴安盟取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申请书
审查企业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填 写 说 明
一、本申请书适用于取消安全许可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由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单位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计算机打印,要求字迹清楚、工整。
二、申请书封面的 “联系人”是指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单位指定的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
三、申请书表格中“审查企业”栏的名称,应当填写工商登记名称;“地址”应当填写工商登记地址;“经济类型”应当按照《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
四、申请书表格中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单位栏的 “开采矿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单位业务分别填写砖瓦粘土(页岩)、采砂、矿泉水、地热水。申请书表格中“申请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范围”栏,应填写砖瓦粘土、砂石、地热、矿泉水开采;
五、申请书表格中“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单位意见”栏内,必须由主要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用钢笔或签字笔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审 查 企 业 | 名 称 | ||||||||||||
地 址 | |||||||||||||
邮政编码 | 从业人数 |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 | |||||||||||
工商注册号 | 登记日期 | ||||||||||||
登记机关 | 经济类型 | ||||||||||||
主要负责人 | 办公室电话 | 移动电话 | |||||||||||
专职安全员 | 办公室电话 | 移动电话 | |||||||||||
采矿许可证 | 发证机关 | ||||||||||||
证 号 | |||||||||||||
有 效 期 | 年 月 日——年 月 日 | ||||||||||||
开 采 矿 种 | 设计生产能力 | ||||||||||||
申 请 审 查 范 围 | |||||||||||||
申 请 企 业 意 见 |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兴安盟取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非煤矿山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合格证明
审查号:
企业名称 | |
企业地址 | |
主要负责人 | |
经济类型 | |
审查范围 | |
有 效 期 | |
审查企业(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注: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证明一式三份,旗县市安监局一份,企业一份,盟安监局留存一份。
附件3
兴安盟取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书
审查企业
开采矿种
受 理 人
审 查 人
审 查 书
审 查 内 容 及 审 查 结 果 | 审查内容 | 审 查 方 法 | 审 查 结 果 | 审查人 签 字 |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审查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名称是否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经营范围是否与申请许可范围相符;是否在有效期并进行年检。 | |||
2.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 审查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 |||
3.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 审查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健全。 | |||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工种操作规程。 | 审查各项规章制度、作业安全规程、操作规程是否健全。 | |||
5.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 审查安全资格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 |||
6.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 审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 |||
7.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其它商业保险的证明材料。 | 审查证明材料是否有效。 | |||
8.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 | 是否经过专家评审。 | |||
9.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审查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结论是否明确。 | |||
综合审 查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分管负责人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审查管 理机关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审查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