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安监局、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现将《兴安盟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方案精神,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兴安盟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管工作方案
2014年2月12日
附件:
兴安盟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分类监管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强化危险化学品企业科学监管,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并且为下一步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分级管理奠定基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管工作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时间步骤
本次分类监管工作共分三个阶段:
(一)计划部署阶段(2月15日—2月25日)
本阶段主要任务是制定工作方案,成立分类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对分类监管企业进行动员。
(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2月25日—5月25日)
各个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照分类依据逐条逐项地进行自查,认真进行整改,在此基础上向安监部门报送自查自改报告。
(三)安监部门分类评定阶段(5月25日—6月15日)
盟安监局根据企业自查整改报告和分类依据,组织专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分类评定,确定评定档次,向自治区报送分类监管工作总结。
二、实施对象和分类档次
实施对象:目前正常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分类档次: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实际分为三个档次:“好”、“一般”和“差”。
三、分类依据
(一)企业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有关规定按时延期。
(二)企业从原料到产品的生产工艺过程可实现全程自动化控制。企业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和重大危险源自动化监控系统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三)企业已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培训到位。尤其是现场岗位员工对本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危险有害因素及应急处置措施的这些应知应会必须全部掌握。现场评定时采取抽查方式,抽查比例不少于50%。
(四)企业已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五)企业对安全设备设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六)企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
(七)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八)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运转正常。
(九)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隐患排查有记录。
(十)企业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八大危险作业票证管理符合国家标准AQ/3021-3028的相关要求。
四、分类标准和具体监管措施
“好”:该类企业能够完全符合分类依据中的全部条件。对这类企业应鼓励、督促、支持,继续保持并巩固安全管理的较高水平,将其列入本辖区安全生产先进模范企业,积极推广其安全生产管理的好经验、好做法。
“一般”:该类企业70%以上符合分类依据中的条件。对这类企业要根据查出的问题要求企业限期整改。限期不能完成的,下浮一个档次。对该类企业,应加大监督检查频次,督促其加强安全管理,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差”:该类企业符合分类依据中的条件达不到70%的。对这类企业将其列为盟市级重点监管企业,立即要求企业进行停产整改,对拒不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整改后符合要求的,可上浮一个档次。
五、工作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属高危行业,一旦发生事故,不仅给本企业造成严重损失,还会往往引发社会公共安全事件,我们必须要高度重视分类监管工作,充分认识分类监管工作的重要作用和现实意义,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周密安排,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分类监管工作取得实效。对此,盟安监局成立分类监管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张铁成 盟安监局局长
成员:付海青 盟安监局副局长
齐红刚 盟安监局监管一科科长
陈 丽 盟安监局监管一科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