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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右中旗孟恩套力盖“9·7”瞒报围墙坍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盟安监局 作者:盟安监局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24日 分享到:

  2018年9月7日7时40分,科右中旗孟恩套力盖铅矿管理区工作部(政府派出机构)派出所临时用地工程项目发生围墙坍塌事故,造成2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受伤1人经送医院抢救2小时无效后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29.7万元。

  9月7日19时45分,科右中旗安监局得知发生事故,迅速核查并初步确认孟恩套力盖铅矿管理区工作部派出所临时用地工程项目发生围墙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随即向科右中旗政府及分管领导、党政主要领导和盟安监局报告。中旗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求尽快核实详细信息,妥善做好家属安抚工作,迅速组织开展建筑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9月8日19时06分,科右中旗安监局进一步核查确认该起事故死亡人数上升为3人后,向旗政府和盟安监局报告了较大事故信息。盟安监局接报后,立即向盟委、行署领导和自治区安监局报告。盟委书记张恩惠、分管副盟长隋维钧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做出指示,要安抚死者家属,妥善做好善后处理及社会稳定工作,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并派出由盟安委办副主任、盟安监局副局长矫立松带领相关人员赶赴科右中旗开展事故善后和调查处理工作。

  9月8日21时10分,隋维钧副盟长组织召专题会议,研究部署事故善后和调查处理工作。当晚,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兴安盟行政公署批准,成立了由盟安监局副局长矫立松为组长,盟纪委监察委、盟工会、盟住建局、盟公安局和科右中旗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9·7”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聘请了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协助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本着“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在科右中旗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积极配合下,通过现场勘察、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有关资料和记录、分析事故报告和抢险救援过程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2018年8月21日,该工程开始施工建设,截至9月6日已经砌筑完成长约100m、宽500mm、高2500mm的砖混结构的挡土墙。9月7日7时,分包方负责人曹真和往日一样安排14名建筑施工人员开始砌筑围墙和回填土作业。其中,曹洪帅等7人在事故坍塌前的围墙西侧40米处砌墙,姚井超等6人对事故坍塌前的围墙进行抹灰作业,1人在事故坍塌前的围墙上方驾驶挖掘机进行回填土作业。7时30分,曹真指挥白明军驾驶挖掘机向完成主体砌筑尚未抹灰的墙体南侧基坑进行回填土作业。7时36分,曹真绕经东侧斜坡下行至坍塌前的墙体下方,对墙体进行抹灰前泼水;力工丛培石在坍塌前的墙体中间部位摆放攉灰模板;姚井超在坍塌前的墙体西侧进行抹灰作业;于可新、张凤斌、褚树龙3人在坍塌前的墙体中间北侧7米处休息待料。7时40分,因边砌筑边回填,大量土方由南向北堆积挤压墙体,致使墙体无法满足抗滑移及抗倾覆稳定性要求,长约60m、宽500mm、高2500mm的墙体整体瞬间坍塌。曹真、丛培石和姚井超3人被坍塌的墙体埋压。

  事故发生后,于可新等人将西侧被埋压的姚井超救出,当时姚井超腰部以下被墙体埋压,尚处于清醒状态。曹洪帅等人将处于坍塌墙体东侧被埋压的曹真救出,当时曹真已经没有呼吸。众人又合力将中间部位被完全掩埋的丛培石救出,当时丛培石已经没有呼吸。期间,曹洪帅于7时42分和46分两次拨打120急救电话。众人将姚井超救出后,抬至其个人的面包车送往医院,车行两三公里后与救护车相遇,于可新、张凤斌、褚树龙三人将姚井超转移至救护车并同车赶往科右中旗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第二辆救护车到达现场后,医护人员确认曹真、丛培石已经死亡,2人尸体由救护车运送至科右中旗人民医院太平间存放。9月7日9时45分,姚井超经抢救无效后,科右中旗人民医院宣布临床死亡。事故发生后,总承包人王远强积极主动开展遇难者家属安抚和赔偿工作,遇难人员善后事宜于9月8日全部处理完毕,未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二、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该项目建设无施工图纸,挡土墙结构不合理,无法满足抗滑移及抗倾覆稳定性要求,采取边砌筑边回填施工方法,大量土方堆积挤压,导致墙体瞬间整体坍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经现场勘察,该挡土墙基础为混凝土垫层,宽900mm,高160mm,采用分布错台法,错台高500mm,用实心标准砖砌筑,厚度490mm,高2500mm,距垫层1700mm处设有一道混凝土板带,内置三根Φ12钢筋,采取绑扎搭接方式,南侧上方回填土与墙体高度基本一致,宽度约5.4m)。

  2.间接原因

  ①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资质审查不严,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个人,未对承包单位安全施工统一协调管理。

  ②工程总承包方王远强在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承揽建设工程,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工程建设进行安全管理。

  ③分包方曹真不具备施工资质承包工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在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擅自组织开工建设,其本人缺乏必要的安全管理知识,安全管理能力不足,现场安全管理失控,没有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没有开展隐患排查,采取边砌筑边回填的违规施工方法,严重违反安全施工要求。

  ④国土资源部门对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没有实施有效监管,对临时用地建设永久性构筑物没有及时依法纠正。

  ⑤城乡规划和住房建设部门对该建设项目施工过程安全监管缺位。

  (二)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科右中旗“9·7”事故是一起瞒报围墙坍塌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相关责任人责任认定建议

  1.王远强,工程总承包负责人。没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违法承揽工程,没有履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职责,未制定施工方案,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未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总包单位安全管理职责、未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进行技术交底、未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未购买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未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日常检查,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其行为涉嫌犯罪,现已移交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处以上一年收入100%(合计人民币4.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曹真,分包单位负责人。无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违法承揽工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制定施工方案,在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擅自组织开工建设,缺乏必要的事故防范措施和手段,未对从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未开展安全隐患排查,采取边砌筑边回填的施工方法,严重违反安全施工规程,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其行为已涉嫌犯罪,鉴于其本人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3.桑俊江,中共党员,科右中旗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正科级),分管后勤保障等工作,该建设项目主要负责人。对施工单位施工资质失察,违规发包工程,未组织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进行安全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兴安盟纪委监委立案调查。

  4.吴斌,中共党员,科右中旗公安局警务保障室主任,该建设项目直接管理责任人。未履行项目安全管理职责,未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日常检查,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未对项目建设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兴安盟纪委监委立案调查。

  5.温利民,中共党员,科右中旗副旗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副处级),主持科右中旗公安局全面工作。组织召开局党委会议后,按照局班子成员分工将项目交由桑俊江副局长负责后,对项目建设开展督导检查不到位,在本起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其向科右中旗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6.孟和巴雅尔,中共党员,科右中旗国土资源局主任科员(正科级),分管基层国土所和国土执法监察工作。2018年7月13日,根据事故发生地国土资源分局汇报,孟和巴雅尔(白乙拉)组织执法人员对该项目建设现场进行了执法检查,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至事故发生前,未采取进一步措施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未组织人员进行复查,致使该项目违法建设行为延续至事发,对该项目对违法建设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兴安盟纪委监委立案调查。

  7.张雪浩,中共党员,科右中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党组成员、主任科员、副局长(正科级),分管工程建设股和安全监督站,未依法对该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建议向科右中旗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由兴安盟纪委监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严防事故发生。科右中旗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事故发生处所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对不符合安全设计规范的墙体立即拆除,严防事故发生。对于本次事故涉及的土地,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内容建设,严禁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二)进一步落实责任。要进一步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做到明确责任区域、责任内容、责任检查、责任落实,确保行业责任落到实处。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杜绝压安全投资、压工程进度等忽视安全生产工作的现象。深入开展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督促和指导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守法意识,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深刻汲取因违法承包、违法分包、习惯性违章、冒险作业引发的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红线”意识,确保生产安全。

  (三)严把行政许可关。各级行政许可部门特别是国土、住建等部门要严格审批流程,严格把关,严格监管,严格履职,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和严厉打击,坚决杜绝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杜绝检查不执法、执法不处罚等随意执法行为。要强化对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作业资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外委单位要分别签定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建设单位要依法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督促隐患整改,确保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迅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严格按照盟委、行署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要求,深入组织开展全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逐部门建立隐患排查台账,层层传导压力,层层压实责任,层层消除隐患,确保全领域生产安全,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突出重点,坚决打击违法招投标、围标串标、无相关资质或借用资质、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等各种非法违法行为。治理纠正施工现场无专项施工方案、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违反劳动纪律等违规违章行为。针对建筑工程领域事故多发的情况,在工程建设领域持续深化预防坍塌等事故为重点的专项整治活动,标本兼治,狠抓落实,坚决遏制建设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强政府部门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履职能力和企业管理能力。切实提高一线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督促施工企业认真履行一线工人安全培训的主体责任,突出强化对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一线作业人员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切实做到员工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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