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监管发〔2019〕2号
机关各科室队:
《兴安盟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纪律规定》已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科室队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9年1月3日
兴安盟安监局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纪律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作风和效能建设,促进文明、公正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工作纪律规定。
第二条 本工作纪律规定所称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是指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其执法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实施的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牢固树立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保密意识和廉洁意识,严明执法纪律。从事执法活动应当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方式得当,自觉维护执法人员形象。
第四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并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严禁向当事人索要、收受礼品、礼金等财物,或者为自己、亲友或他人谋求其他利益;
(二)严禁参加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安排的酒店宴请、娱乐等活动;
(三)严禁违反财务规定,私自处理、留置罚没财物;
(四)严禁以任何形式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活动,或收取中介机构提供的财物;
(五)严禁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隐瞒、包庇、纵容违法单位和个人;
(六)严禁推诿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有案不立以及虚报瞒报执法数据、事故信息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七)严禁通风报信、失密泄密,透露或公开违法行为举报人、事故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泄漏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八)严禁在事故调查期间、行政执法决定前,泄露案情或将分析意见透露给当事人及无关人员;
(九)严禁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或者阻挠、干涉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或者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
第五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中,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觉悟,加强党性修养,增强“四个意识”,反对“四风”,提高政治站位,持续巩固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以实际行动履行好工作职责。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工作要求,严格遵守相关财务和公车使用纪律。
第六条 在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凡涉及安全项目审批、安全卫生专篇审查、竣工验收、事故处理决定以及安全许可证的审检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需要做出较大数额的罚款或责令停产、停工整顿时,应及时向局领导汇报,经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安全生产监管纪律,维护依法行政权威,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监管执法人员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不得要求监管执法人员做有碍执法公正的事情。
第九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工作纪律被检查发现或投诉举报经核实确认的,或者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屡次违反的,视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员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违反党纪政纪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工作纪律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