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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做好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非煤矿山工作的通知

来源: 作者:盟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19日 分享到: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兴安盟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做好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9〕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做好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工作的通知》(内安委办〔2019〕26号)要求,为确保完成2019年全盟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工作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闭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煤矿山,纳入重点关闭范围:

  • 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
  • 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 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煤矿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
  • 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达不到300米的。
  • 已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

  (六)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

  二、关闭标准

  • 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 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 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山要完成边坡治理,尾矿库要完成闭库治理并公告销号。
  • 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 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六)妥善安置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

  三、关闭程序

  • 确定关闭对象。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全面摸底排查,研究确定拟关闭的非煤矿山名单。
  • 依法实施关闭。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对照关闭标准,依法实施关闭措施。
  • 严格检查验收。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对照关闭标准,进行检查验收。

  四、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阶段(8月1日至8月15日)。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工作方案,分解工作目标,落实相关部门责任,研究确定拟关闭名单,落实关闭措施,确保完成关闭任务。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关闭工作方案于2019年8月15日前上报盟安委会办公室。

  (二)实施关闭阶段(8月16日至9月30日)。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电力等相关部门,根据关闭工作方案和工作目标,按照关闭标准,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

  (三)检查验收阶段(10月1日至11月20日)。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检查验收工作组,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关闭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确保关闭到位一个验收一个,如期完成关闭任务,盟安委会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旗县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关闭工作情况进行随机督查检查。

  (四)总结上报阶段(11月21日至12月10日)。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关闭工作进行认真梳理和总结,并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下一阶段工作措施,将工作总结于2019年12月1日前上报盟安委会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积极主动作为。各旗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是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有力举措,是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有效途径,是提高全盟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的重要保障。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谋划,主动作为,敢于担当,制定工作方案,确定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做好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工作。

  (二)明确工作目标,依法依规实施。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数量分解,结合实际,按照工作方案要求,严格对照关闭程序依法依规组织实施,落实关闭任务。

  (三)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配合机制,细化落实各相关部门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研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关闭工作顺利推进。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完成任务。各旗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强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关闭工作的监督检查,紧紧抓住矿山供电、供水等关键环节,防止死灰复燃;对责任落实不到位、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中互相推诿,对不能按期完成关闭工作任务的旗县市将予以约谈和通报批评。

  兴安盟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张晨飞,联系电话:0482-8267332

  2019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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