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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关于切实加强春节期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作者:盟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06日 分享到:

  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关于切实加强春节期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兴应急发〔2020〕4号

  各旗县市应急管理局:

  为深刻吸取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23”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教训,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切实加强春节期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内应急字〔2020〕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是非煤矿山企业春节期间停产、停工放假前,要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企业要制定应急值班值守及维修维护人员排班计划,严格落实停产、停工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特别是春节期间停产、停工的井工矿山保障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运转正常;二是各旗县市应急管理部门要对春节期间停产停工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依法严肃查处“明停暗开”有意逃避安全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各旗县市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大春节期间正常生产建设的非煤矿山监督检查力度和频率。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检查等方式,依法严肃查处“明开暗停”有意逃避节后复产复工验收,执法检查等违法违规行为;四是节后复产复工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制定《复产复工验收工作方案》,成立复产复工验收组织机构,落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由其亲自安排部署复产复工验收工作。按照“谁检查,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对各主要生产系统进行全面安全隐患排查,落实重点部位、重点岗位、关键生产环节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各类风险隐患得到全面彻底消除;五是非煤矿山企业要将复产复工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报送属地应急管理部门,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相关专家组成执法检查组,对矿山企业复产复工验收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其具备复产复工条件的方准予复产复工。对未组织复产复工验收、复产复工验收弄虚作假或复产复工验收未经执法检查合格擅自恢复生产建设的非煤矿山企业。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请各旗县市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1月23日前,将春节期间正常生产、建设的非煤矿山企业名单报送兴安盟应急管理局。

  联系人:张晨飞 联系电话:8267332

  2020年1月22日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切实加强春节期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内应急字〔2020〕4号

  各盟市应急管理局:

  为深刻吸取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23”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教训,现就切实加强春节期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春节期间停产停工报告制度。非煤矿山企业春节期间停产停工放假前,要向具有管辖权的盟市或旗县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制定应急值班值守及维修维护人员排班计划,落实停产停工期间安全防范措施,保障春节停产停工期间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运转正常。具有管辖权的盟市或旗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对春节期间停产停工的非煤矿山进行不定期抽查,依法严肃查处“明停暗开”有意逃避安全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强春节期间正常生产建设矿山监督检查。具有管辖权的盟市或旗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大春节期间正常生产建设的非煤矿山监督检查力度,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检查等方式,重点对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要部位、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提升、运输、通风和排水等生产系统运行及应急值班值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明开暗停”有意逃避节后复产复工验收、执法检查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强化非煤矿山节后复产复工执法检查。节后复产复工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制定《复产复工验收工作方案》,成立复产复工验收组织机构,落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由其亲自安排部署复产复工验收工作。要落实采掘、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配电等主要生产系统复产复工验收主要责任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责任,按照“谁检查,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对各主要生产系统进行全面安全隐患排查,落实重点部位、重点岗位、关键生产环节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各类风险隐患得到全面彻底消除。非煤矿山企业要将经复产复工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报送具有管辖权的盟市或旗县应急管理部门,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相关专家组成执法检查组,对矿山企业复产复工验收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具备复产复工条件的方准予复产复工。对未组织复产复工验收、复产复工验收弄虚作假或复产复工验收未经执法检查合格擅自恢复生产建设的非煤矿山企业,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请各盟市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1月23日前,将春节期间正常生产建设的非煤矿山企业名单报送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联系人:梁国庆 联系电话:0471-4825164。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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