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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立即开展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盟应急管理局 作者:盟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15日 分享到:

  兴应急发〔2020〕37号

  各旗县市应急管理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立即开展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内应急字〔2020〕4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开展的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汛期隐患排查的频率和执法检查力度,特别是无主的尾矿库要做好汛期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工作,把当前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抓实抓细抓到位,确保全盟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度汛。

  二、严格落实汛期安全生产责任。各旗县市应急管理局和非煤矿山企业要把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摆到突出位置,企业要成立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组织机构,落实主要负责人领导责任,把汛期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管理环节、每个岗位,各旗县市应急管理局严格按照《关于立即开展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内应急字〔2020〕49号)文件要求的检查方式、检查重点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完成此次专项检查任务。

  三、严格落实值班值守制度和安全度汛责任。各地要加强汛期值班值守工作,明确值班值守人员职责,严格落实领导24小时在岗带班、值班和信息报告制度,加强与气象、水利等部门的信息沟通联系,及时掌握气象变化情况信息,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细化应急措施,完善保障机制,确保发生险情后能够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快速有效施救。

  请各旗县市应急管理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所有非煤矿山企业,要求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并于8月25日前将各旗县市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兴安盟应急管理局。

  联系人:白海林,联系电话:8267332

  2020年7月8日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立即开展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

  内应急字〔2020〕49号

  各盟市应急管理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工作重要指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尾矿库安全生产暨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进工作视频会议和全区安全生产暨防汛抗旱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做好非煤矿山疫情防控和防汛救灾工作,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决定立即组织开展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从7月6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结束。

  二、检查方式

  (一)企业自查(7月6日至7月15日)

  各非煤矿山企业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立即开展防汛专项检查,对地表防洪、井下(坑下)排水、尾矿库排洪系统进行全面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立即进行整改。

  (二)旗县、盟市检查(7月16日至8月31日)

  旗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所有可能受暴雨、山洪、泥石流威胁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地下矿山存在塌陷区导水和淹井风险、尾矿库存在漫顶和溃坝风险、露天矿山存在坍塌和滑坡风险的矿山企业进行重点检查。盟市应急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央企(包括央企控股)和重点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对旗县应急管理部门汛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开展情况、矿山企业防洪防汛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

  (三)自治区督查(7月16日至8月31日)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将组成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组,对重点盟市、旗县和重点矿山企业进行督查。

  三、检查重点

  (一)地下矿山。重点检查地表排洪沟、截洪沟是否通畅,矿区范围内是否存在废弃矿井和老旧采空区,地表塌陷区是否存在地表水、大气降水直接灌入井下的情况;检查井口标高是否高于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检查主要泵房是否与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一致;检查主要泵房出口是否不少于两个,其中一个通往井底车场,其出口应装设防水门,另一个是否用斜巷与井筒连通,斜巷上口应高出泵房地面标高7米以上;检查主要泵房底板标高是否高出其入口处巷道底板标高0.5米;检查主要排水设备、排水管路是否符合“三泵两管”规定,是否满足排水能力要求,是否按规定敷设两条独立的电源线路,并应引自地面主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对接近水体的地带或可能与水体有联系的地段,是否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是否编制探水设计进行超前探放水等内容。

  (二)露天矿山。重点检查采场排水设备、设施是否完好,封闭圈周围截水沟是否通畅,工作帮和非工作帮边坡是否稳定,是否存在垮塌现象;检查高陡边坡监测系统是否运行可靠,是否存在监测数据异常等情况。重点检查排土场周围截洪沟和排水设施是否完好、可靠,排土场内平台反坡是否符合规定,平台排水沟是否能有效拦截平台表面及坡面汇水,排土场及下游泥石流拦挡坝是否安全可靠等内容。

  (三)尾矿库。重点检查排洪系统是否满足泄洪要求,周围山体截洪沟是否通畅,坝体是否存在冲沟、裂缝、渗漏、坍塌等情况,坝体位移、浸润线、干滩、库水位等在线监测参数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尾矿库周边山体是否稳定,是否存在违章建筑、违章施工、违章采选作业、违章回采尾砂等影响尾矿库安全的行为等内容。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要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全国尾矿库安全生产暨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进工作视频会议和全区安全生产暨防汛抗旱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扎实做好当前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消除麻痹大意思想和侥幸心理,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周密安排部署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全力排查整治安全隐患,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非煤矿山汛期生产安全。

  (二)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全面落实防洪防汛主体责任,成立防洪防汛应急组织机构,及时分析研判防洪防汛形势,对受暴雨、山洪威胁存在淹井、溃坝、垮塌、滑坡、泥石流险情的作业区域,要立即撤出、疏散危险区域内作业或其他人员。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不落实防洪防汛主体责任、不按要求和期限整改安全隐患的矿山企业,要按上限规定进行处罚,必要时责令停产整顿;对存在淹井、溃坝、滑坡等重大风险和隐患的矿山企业,必须立即执行停产撤人措施。

  (三)加强汛期应急值班值守。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加强汛期值班值守工作,安排专人对矿山井下(采场)、工业厂区、生活区、尾矿库、排土场和露天边坡等重点设施、场所及周边废弃老旧矿井、地表塌陷区、尾矿库和排土场下游可能受威胁的重点区域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视检查。一旦发现险情,要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险情扩大和人员伤亡。要落实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好应急救援物资及设备,确保出现险情时能够快速有效施救。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要加强与气象、水利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天气变化情况信息,及时有效进行应急处置。要严格落实领导24小时在岗带班、值班和信息报告制度,细化应急措施,完善保障机制,确保险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请各盟市将本通知转发至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并于8月31日前将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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