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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转发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切实做好岁末年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盟应急管理局 作者:盟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3日 分享到:

  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转发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切实做好岁末年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安委办发〔2020〕71号

  各旗县市应急管理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转发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切实做好岁末年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内应急字〔2020〕9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非煤矿山岁末年初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一)地下开采矿山。要求企业完善提升、运输、给排水设备管路、备用发电机及井口、井壁、硐口等防冰冻措施,确保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正常;强化爆破通风安全管理,确保爆破后通风时间,经检测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后,方可进入作业;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做好钻掘铲装运输等设备运行管理、顶板管理、巷道支护管理、采空区处理等工作;加强井下在用机电、通风、排水、运输设施设备和安全避险系统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维修,确保设施设备及系统运行使用正常。

  (二)露天开采矿山。继续严格要求企业加强边坡边帮安全管理,开展安全稳定性检查,及时清除危岩、浮石等危险物体,发现坍塌或滑坡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加强作业现场安全技术管理,确保工作帮坡角、台阶(分层)高度、平台宽度等符合设计要求;采取设施设备防冰冻措施和防道路和平台结冰、车辆防滑措施,确保设施设备运行正常,确保矿区内运输安全;坚决杜绝冒险作业,遇有风雪等极端恶劣天气影响安全生产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停产撤人。

  (三)尾矿库。加强冬季筑坝管理和放矿管理,上冻后原则上不得再堆筑子坝,尾矿坝滩顶高程必须满足生产、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的要求,干滩长度满足设计要求,否则不得放矿,严禁在已结冰的滩面和冰层上放矿,严禁库内违规蓄水;加大巡查检查力度,以坝体、排水排洪构筑物进出水口、排渗设施出口、浸润线观测为重点,检查是否有漏水、冻裂、淤塞、断裂及水位变化异常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全面开展非煤矿山停产、停建矿山专项检查工作

  各旗县市应急管理部门立即组织对本辖区长期停产、停建的矿山开展全面专项监督检查,认真做好非煤矿山停产、停建报告制度工作,要督促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落实非煤矿山停产、停建期间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依法严肃查处明停暗采、偷采盗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停产停建非煤矿山的安全。

  三、认真安排部署并做好领导带班及值班值守工作

  各旗县市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各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排好领导现场带班工作,特别是即将来临的“元旦”和“春节”期间,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带班并做好两节期间的值班值守,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配备救援物资装备,提高应急响应和救援能力,要及时关注天气变化,切实做好防暴风雪、防冻、防中毒窒息工作,确保信息畅通。

       四、全面扎实推进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专项整治

  (一)全面推进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各旗县市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各非煤矿山企业认真贯彻落实《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专项实施方案》要求,严格按照方案内容进行逐一梳理,各地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或聘请专业技术机构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风险和问题隐患进行全面评估和排查,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二)深入贯彻《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各旗县市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快推进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进度,特别是对停用时间超过3年尾矿库,以及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要做好防范工作,2021年底前对停用时间超过3年尾矿库,以及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进行逐一有序闭库销号。

  2020年12月21日

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转发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切实做好岁末年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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