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应急发〔2021〕5号
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转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严格非煤地下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旗县市应急管理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转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严格非煤地下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内应急字〔202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加强监管。各旗县市应急管理局要深刻汲取山东烟台栖霞市五彩龙公司笏山金矿“1·10”爆炸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高度重视非煤地下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强化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转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严格非煤地下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对非煤地下矿山建设项目施工立即开展专项检查。特别是阿尔山市、科右中旗、科右前旗应急管理局要加强对本辖区内的非煤地下矿山建设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管,防止非煤地下矿山在建设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确保非煤地下矿山在建设施工中安全。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非煤地下矿山建设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转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严格非煤地下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对查出的隐患,要建立隐患台账,制定整改措施、确定整改时限、落实责任人,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三、强化对非煤矿山外包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各旗县市应急管理局要严格执行落实《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2号)等有关规定,强化非煤地下矿山建设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管,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组织施工建设。建设单位严禁转包、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
四、加强爆破作业安全管理。非煤矿山企业要对爆破作业加强安全管理,制定专项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检查,要求爆破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时间向井下运送爆破器材,爆破器材不得在井口或井底车场停留,严禁炸药与雷管等起爆器材混运、混放。
请各旗县市应急管理局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辖区内非煤地下矿山企业,并督促严格落实。
2021年1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转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严格非煤地下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内应急字〔2021〕8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