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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方案》重点工作落实方案的通知

来源:盟应急管理局 作者:盟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05日 分享到:

  兴安委发〔2021〕2号

  兴安盟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方案》重点工作落实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盟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兴安盟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方案〉重点工作落实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2月22日

  

  《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方案》重点工作落实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单位,推动各项重点工作落地见效,兴安盟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重点工作落实方案,结合兴安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强化源头风险管控

  (一)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1.确定化工产业发展定位,加快制定化工产业发展规划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国土空间等规划有机衔接。

  完成时限: 2022 年年底前。

  责任单位:盟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负责,以下均需各旗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负责,不再列出。

  2.贯彻落实自治区制定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

  完成时限: 2022 年年底前。

  责任单位:盟应急管理局负责。

  3.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规范化工行业项目建设若干规定》,合理布局相关建设项目,推动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

  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责任单位:盟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安全准入。

  4.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由自治区、盟市两级政府相关部门建立联合审查等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

  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责任单位:盟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5.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精细化工反应工艺危险度5级和光气及光气化工艺建设项目,限制精细化工反应工艺危险度4级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精细化工建设项目,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责任单位:盟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管理局、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6.新建精细化工装置必须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应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责任单位:盟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管理局、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园区风险管控。

  7.结合实际,贯彻落实自治区制定的化工园区建设标准、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

  完成时限: 2021年5月中旬前。

  责任单位:盟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盟应急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开发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禁止在化工园区(含化工集中区)外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化工项目。

  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责任单位:盟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9.组织开展化工园区风险评估,对高或较高安全风险等级的化工园区限期整治提升达到一般风险等级。

  完成时限: 2022 年年底前。

  责任单位:盟应急管理局负责。

  二、强化全链条安全管理

  (四)加强生产储存环节安全管控。

  10.以“两重点一重大”企业为重点,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确定“红、橙、黄、蓝”风险等级,“一企一策”深入整治问题隐患。

  完成时限: 2021年年底前。

  责任单位:盟应急管理局负责。

  11.对新开发化工工艺进行安全性审查,强化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运用。

  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责任单位:盟应急管理局负责。

  12.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鉴定、登记及“一书一签”要求,严禁未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就投入生产。

  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责任单位:盟应急管理局负责。

  (五)加强运输使用环节安全管控。

  13. 全面实施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强化油气输送管道高后果区管控,严格落实油气管道法定检验制度,提升法定检验覆盖率。

  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责任单位:盟发展改革委负责。

  14.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严格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管控。

  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责任单位:盟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有危险化学品车辆聚集、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和口岸,建设符合标准规范的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盟交通运输局、商务口岸局、开发区按职责分工

  负责。

  16.加强工矿商贸等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及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

  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责任单位:盟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监管。

  17.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安全技术标准,落实危险废物由产生到处置各环节联单制度,开展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和隐患排查治理。

  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责任单位:盟生态环境局、 应急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开发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加大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等的监督管理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故意隐瞒、偷放偷排或违法违规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责任单位:盟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开发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在全盟范围内组织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和处置能力排查,鼓励石化、化工、有色等产业基地、大型企业集团和危险废物产生量较大的工业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预处理和处理设施。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盟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开发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七)压实主要负责人责任。

  20.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立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健全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及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情况。

  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责任单位:盟应急管理局负责。

  21.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认真组织排查整改各类安全隐患,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抓好内部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经常性岗位操作培训。

  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责任单位:盟应急管理局负责。

  (八)强化法治措施。

  22.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严格责任追究。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盟应急管理局、 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中级人民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完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严格落实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盟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4.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落实职工及家属和社会公众对企业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依法严格查处举报案件。

  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责任单位:盟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激励约束。

  25.对一级、二级标准化企业,同等条件下在扩产扩能、进园入区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依法适度调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费率。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盟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应急管理局、开发区、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6.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

  完成时限: 2022 年年底前。

  责任单位:盟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7.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诚信体系建设,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纳入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盟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安全监管能力

  (十)完善监管体制机制。

  28.将涉恐涉爆涉毒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纳入国家安全管控范围。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盟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9.完善新领城、新业态安全监管,明确监管职责,消除监管盲区。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相关部门危险化学品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盟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提升监管效能。

  30.化工园区管理机构要落实安全监管执法相关职责,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按照权责一致原则,通过依法赋予必要的监管执法权限等形式,强化基层属地管理。

  完成时限: 2022 年年底前。

  责任单位:盟委编办、盟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管理局、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1.加强盟、旗县市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专业力量,达到具有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不低于在职人员75%的比例要求。

  完成时限: 2022 年年底前。

  责任单位:盟应急管理局负责。

  五、强化基础支撑保障

  (十二)加强专业人才培养。

  32.切实提升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技能,2022年年底前实现安全技能培训全覆盖。

  完成时限: 2022 年年底前。

  责任单位:盟应急管理局负责。

  33.支持盟内高等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开设化工专业。

  完成时限: 2022 年年底前。

  责任单位:盟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4.依托重点化工企业、重点化工园区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完成时限: 2022 年年底前。

  责任单位:盟应急管理局负责。

  (十三)提高科技和信息化水平。

  35.推动盟内高等学校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工程实验室,开展危险工艺本质安全技术和产品研发。

  完成时限: 2022 年年底前。

  责任单位:盟教育局、科技局、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6.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测预警水平。

  完成时限: 2022 年年底前。

  责任单位:盟应急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7.推进化工园区安全生产信息化平台建设,实现对园区内重点场所和设备设施的实时风险监控和自动预警。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盟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管理局、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8.建立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信息监管系统,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运输、使用、废弃处置等各环节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和监控。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盟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管理局、教育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开发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规范技术服务协作机制。

  39.充实危险化学品行业专家库,完善专家技术服务规范,分级分类开展精准指导帮扶。

  完成时限: 2021 年年底前。

  责任单位:盟应急管理局负责。

  40.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全覆盖,鼓励保险机构开展安全技术服务。

  完成时限: 2022 年年底前。

  责任单位:盟应急管理局,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41.建立危险化学品领域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整合盟内应急资源,健全完善信息通报、决策会商、指挥调度和联合处置机制,形成整体合力。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盟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42. 指导重点化工园区建立专业救授队伍,支持大中型化工企业增强自有专业救援力量,开展国家消防救援队伍与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队伍共训共练。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盟开发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

  43.指导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南,落实应急预案、培训、演练“三到位”制度,提高初期灾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责任单位:盟消防救援支队负责。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安委会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突出问题,完善相关支持政策。加强对相关单位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重点任务落地见效。重点工作中未明确的事项,按《实施方案》要求推动落实。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上下联动推动工作落实。各旗县市要强化地方属地责任,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盟委、行署要求,积极主动作为,确保各项工作按计划实施。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安委会要充分发挥新闻宣传部门的作用,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有计划地开展宣传,营造浓厚的舆论范围。及时宣传典型经验,提炼创新成果,形成示范效应,引导推动重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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