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文件
索 引 号 111522007761222675/2024-0000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兴安盟应急管理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4-07-01 17:59:33 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22007761222675/2024-0000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兴安盟应急管理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4-07-01 17:59:33
时效 有效

兴安盟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4-07-01 17:59 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厅 公安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 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 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应急字〔202430号)要求,为全面加强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问题系统综合治理,依法查处打击相关证书涉假违法犯罪活动,兴安盟应急管理局、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从即日起至202412月底,在全盟范围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专项治理行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内蒙古自治区的“两件大事”,全链条打击查处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制假、售假、买假、用假、虚假营销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捣毁一批制售假证窝点,惩治一批假冒政府网站平台的犯罪团伙,查处一批持假人员和用假企业,淘汰一批培训考试弄虚作假的机构,曝光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例,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切实提高参培参考人员安全素质和技能,强化证书发证部门、用证的行业主管部门和用工企业的责任落实,坚决杜绝无证、假证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服务我盟经济社会高质量健康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组织用工企业自查自改。各旗县市应急、住建、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企业通过官方查询平台全面核查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等持证情况。对自查出的假证问题,要督促企业立即整改,及时向行业监管部门报告,并配合行业监管部门深挖假证问题线索所涉及的产业链条,涉嫌构成犯罪的,按照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官方查询平台:

  1.应急管理部:“国家安全生产考试”微信公众号和“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网址:https://cx.mem.gov.cn);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微信小程序和“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公共服务门户”(网址:https://zlaq.mohurd.gov.cn);

  3.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网址:https://cnse.e-cqs.cn/info-pub/pub)。

  (二)组织培训考试机构自查自改。盟应急、住建、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含考试点)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一轮自查自改。培训机构要重点排查擅自压减学时、不按大纲规定施教、培训“走过场”等弄虚作假问题;考试机构(含考试点)要排查纵容、参与甚至组织考生作弊,勾结倒卖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排查出的问题,要督促机构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人,并及时整改。

  (三)严格监管和执法处罚。各旗县市应急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建立“逢查必检证书”制度,对假冒证书进行比对筛查,及时发现假证问题线索。要综合运用联合执法、专项执法、明查暗访、异地交叉检查等方式,对本行业领域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无证、持假证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对用工企业进行处罚,对涉及犯罪的要按照“行刑衔接”要求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培训考试机构的检查,要采取调看监控视频、学员电话回访、核对培训考试档案等方式,对于不满足基本条件的,依法依规处罚和责令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从事培训考试工作。对涉嫌犯罪的制假售假案件,要深挖背后的问题线索并按照相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协助配合司法机关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四)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各旗县市网信部门、公安机关要指导网络平台加强网络信息发布的审核,配合相关部门及时清理涉安全生产资格证书违法违规的信息。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网络交易平台根据发证部门要求及时清理下架虚假营销、违法广告、涉嫌假证等有关信息,严厉查处在广告中违规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违法使用国旗、国徽标志,对培训结果做出“包过”“速成”保证性承诺等违法行为,并通过开展网络交易监测等方式对平台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依据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关键词组织开展互联网广告监测,提供线索供有关部门筛选甄别,并对有关部门确认为虚假的证件信息线索依法进行查处。电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网站、APPICP备案管理,协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置境内假冒政府网站、APP。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并协助配合司法机关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五)严格立案查处。各旗县市公安机关要对制售假证,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开展打击;对涉嫌假冒政府网站提供虚假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查验,以及为假冒政府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开展打击;对利用网络媒体、在线平台宣传、兜售假冒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嫌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开展打击。公安部门要畅通移送通道,建立高效便捷的案件受理机制,对相关部门商情协助的重大疑难案件加强执法联动。检察机关要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加强与相关单位的会商研判,依法提前介入各类涉假冒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刑事案件,确保案件质效。人民法院对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犯罪案件依法进行审判。

  (六)强化典型案例曝光。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案释法,通过曝光强化警示教育。梳理筛选出一批典型案例,针对无证上岗、假冒政府网站和证件、平台虚假宣传、培训“走形式”、考试弄虚作假等问题,采取“一类一通报”“一季度一通报”的方式在主流媒体上集中曝光,增强通报曝光的针对性、警示性和威慑力,深化警示震慑效应。

  (七)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各旗县市、盟直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开辟投诉举报窗口,鼓励社会公众通过投诉举报窗口和安全生产举报热线12350等渠道提供假冒政府网站、制假售假用假违法犯罪行为线索,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考试政策、假证危害、证书查询方式等宣传,将其纳入2024年安全生产月及安全宣传“五进”的内容,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良好氛围,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抵制假证。

  三、工作要求

  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危害极大,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埋下大事故隐患,严重扰乱安全生产秩序,严重侵害企业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明细工作措施,倒排工期,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落地。盟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相关单位和旗县市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强化沟通协调,健全完善线索移送、信息共享、会商研判等工作机制,并将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的重要内容,推动形成工作合力,同时,要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建立协作配合打假长效机制,坚决遏制假证危害。

  请各旗县市、盟直各有关单位于202473日前报送专项治理工作具体联络员名单,810日、1010日、1210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况(见附表),202516日前报送工作总结。

  附件:1.兴安盟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专项领导小组名单

  2.2024年月份工作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兴安盟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

  专 项 领 导 小 组 名 单

  组  长:苏凤娇  兴安盟应急管理局局局长

  副组长:丁  晗  兴安盟应急管理局政治部主任

  赵振东  兴安盟委网信办副主任

  高海彬 兴安盟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兴安盟公安局副局长

    兴安盟住房城乡建设局二级调研员

  周庆军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倪宝林 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朱丽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

  副检察长

  成  员:李朝晗  兴安盟应急管理局宣教科科长

  冯晓宇  兴安盟委网信办网络应急与管理执法科科长

  蔺志国  兴安盟工业和信息化局盐业民爆与节能

  监察科科长

  张宇龙  兴安盟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

  田永宾  兴安盟住房城乡建设局质安科科长

  张  猛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局长

  王  慧  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书记员

  邹  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

  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联络员:彭  赫  兴安盟应急管理局科员

  卜程程   兴安盟应急管理局科员

  附件2:

  2024月份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联系方式:  填报时间:

序号

盟直部门旗县市

对企业执法检查情况

网络空间治理情况

立案查处情况

开展执法检查的企业数量

(家)

查出无证、假证人员数量

(人)

查出企业问题总数(项)

限期整改的企业数量(家)

停业整顿的企业数量(家)

罚款

金额

(万元)

完成整改地问

题数量

(项)

涉嫌犯罪地问

题线索

移交数

量(项)

查出假冒政府

网站平

台数量

(个)

清理涉安全生产资格证书违法违规信息数

量(项)

涉嫌犯罪的问题线索移交数量(项)

公安机关查处的涉假证案件数量

(件)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涉假证

案件数

量(件)

检察

机关提起公诉的涉假证案件数量(件、人)

人民法院审判假证案件数量

(件)

1

2

...

  备注:8月20日、10月20日、12月20日前报送上2个月的进展情况。

上一篇:

下一篇:

网站标识码1522000037 蒙ICP备20001359号-1 蒙公网安备 15220102010058号 Copyright 2024 www.xam.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