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18日,矿山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矿区内有2台破碎锤、1台铲车正在开展作业。该企业安全设施设计未按国家规定报请相关部门审查批复,假借水土保持工程隐患整改名义擅自组织施工作业。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综合安全管理)1.“三同时管理”第4项之规定,责令该企业停止作业、消除事故隐患,并对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本案严格落实“一案双罚”工作要求,在对违法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同步追究现场负责人岗位安全责任,实现对企业主体责任和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双向倒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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