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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安监局转发自治区安监局关于冶金等工贸行业配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监管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来源:盟安监局 作者:盟安监局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2日 分享到:

  

  兴安监管二发〔2018〕29号

   

  

   

  各旗县市安监局、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冶金等工贸行业配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监管问题的复函》(内安监管二函〔2017〕15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你们一并贯彻落实。

  一、明确许可范围,落实监管责任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冶金等工贸行业配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监管问题的复函》(内安监管二函〔2017〕154号)文件要求,盟安监局今后不再受理类似的冶金工贸行业配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

  二、提高管理意识,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全盟各冶金工贸企业要及时组织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传达自治区安监局文件精神及要求,在今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各个环节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对从事危险化学品岗位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要建立完善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治治理;强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二、全力开展行政执法,强化企业依法生产

  各旗县市安监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有针对性地开展工贸企业配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监管的监督执法工作,要督促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对存在安全隐患和问题多、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要按照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在有关媒体进行公开曝光,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企业名单管理。

  2018年11月9日 

   

  内安监管二函〔2017〕154号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冶金等工贸行业配套危险化学品

  生产储存装置安全监管问题的复函

   

  包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冶金等工贸行业配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监管问题的请示》(包安监字〔2017〕301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造纸等工贸企业配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四〔2013〕18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四函〔2014〕4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金属加工等企业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四函〔2014〕188号)的要求,冶金等工贸企业内部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所生产危险化学品不作为最终产品对外销售的,无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冶金等工贸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化学品,不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原料的,无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鉴于相关企业内部配套建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具有高危性,冶金等工贸企业应从规划、设计、建设、使用等环节,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对于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装置,要完善自动化控制设施,建立健全监控体系,防止事故发生。

   

  2017年11月27日

   

   

   

   

   

   

   

   

  抄送:各盟市安监局

  内蒙古自治区安监局办公室                  201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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