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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兴安盟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 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作者:盟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2日 分享到:

  各旗县市安委办、盟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相关生产经营单位:

  为切实推进全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文件,及自治区安监局、保监会、财政厅《关于在全区高危行业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是为指导意见》(内安监发〔2017〕36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盟实际情况,特制订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原则

  以政府保险机构合作、市场运作、社会参与、保本微利、强化服务为原则,以减轻企业负担、让企业受惠为标准,坚持社会公益属性,采取全盟统筹、专业经营、共保合作、系统管理的运作方式,在全盟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实施范围

  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带储存经营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金属冶炼;民用爆炸物品经营;长、短途客运;包车客运;危险货物运输;建筑施工;金属冶炼;渔业生产;机械制造和存在重大危险源等单位。鼓励、引导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使用或易产生可燃爆粉尘、气体、液体等爆炸性危险物质;涉氨制冷;旅游酒店、饭店、设施设备;有限空间作业和人员密集场所等具有较高生产安全风险的行业领域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性相同的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与相关保险机构协商,到期后适时调整为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三、实施方式

  (一)保险机构

  在全盟保险机构范围内,由盟安委办负责,在综合考虑保险机构商业信誉情况、偿付能力水平、开展责任保险的业绩和规模、拥有风险管理专业人员数量和相应专业资格情况、事故预防服务能力的基础上,按照自治区“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原则。择优筛选具有较强承保能力和服务能力的保险机构,确定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承办机构,并予以公告,在全盟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公告期为1年,每年12月30日前由盟安委办予以调整,对下一年度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机构进行公告。

  (二)保险产品

  1.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期限。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或与相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期限保持一致,特殊情况的可根据生产经营周期确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在保险合同期届满前办理续保手续。

  2.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由主险和附加险组成。主险包括从业人员伤亡责任保险、第三者伤亡责任保险和施救费用保险等险种。附加险由承保机构根据安全生产实际和企业需求开发,企业根据需要自愿投保。

  3.从业人员伤亡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从业人员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的保险。

  4.第三者伤亡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的保险。

  5.施救费用保险。是指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或第三者发生意外,应由被保险人负担的因采取紧急救援措施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救援费用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的保险。

  6.赔付金额。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以及近年来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的实际,对依法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原则上每人每次事故伤亡赔偿限额不低于30万元,对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每人每次事故伤亡赔偿限额不低于60万元。

  7.费率调整。根据不同行业领域的危险程度,确定统一的保险条款和费率标准。充分发挥保险费率的价格杠杆作用,根据行业差别、参保企业安全风险程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过往事故记录、参保人数等情况,制定相配套的保险费率浮动机制,促进参保企业自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主动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8.赔付方式。企业投保的具体险种及其保费标准、赔付办法,在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和本办法要求的前提下,由企业与保险公司自主商定,按保险合同执行。

  9.监管形式。保险公司应当明确专门业务部门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投保效率,简化投保手续,建立快速理赔通道。承保机构应将相关服务承诺报送盟安委办及保险行业组织。

  10.事故预防费用提取。保险公司每年应当从保险费中提取不低于保费总额的10%的事故预防费用,由保险公司实行分级管理,统筹安排,专款用于支持、帮助被保险人预防事故发生,据实列支,不得挪用、挤占和转存。

  11.事故预防费用的使用。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持、帮助被保险人开展以下安全生产工作:

  (1)宣传安全生产知识,传播安全生产技能。

  (2)开展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

  (3)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提出整改建议。

  (4)开展安全生产相关评估、评价。

  (5)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

  12.安全状况评估。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期内对被保险人组织(每年至少一次)安全状况评估,提出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书面建议,并约定整改期限。

  13.理赔程序。

  (1)执行事故报告制度。被保险人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协助保险公司开展事故勘查和定损。

  (2)完善事故鉴定程序。对于需要提交鉴定报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应明确事故鉴定报告和调查结论的认定程序和标准。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按要求提交事故鉴定证明,以便保险公司在责任认定、赔偿处理时参考。保险公司需要安全监管部门配合的,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予以配合。

  (3)提高事故理赔效率。对于责任明确的生产安全事故,保险公司依被保险人的书面要求,可直接对第三者实施先行赔付,被保险人需要应急支付或垫付抢险救援费用的,保险公司应积极提供预付赔款,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14.先行赔付程序。保险公司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赔偿保险金额不能确定的,应当先行赔付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保险责任。

  15.事故拒赔管理。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在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详细说明拒赔理由。

  16.保费支出方式。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费可以在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要求从业人员个人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保费。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获得经济赔偿,均不影响被保险人和从业人员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扣减被保险人和从业人员通过工伤保险取得的死亡和伤残赔偿金额。

  17.增加保费缴存。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身需要提高责任保险限额,提高风险保障能力。

  (三)监督机制

  1.上述行业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推进工作,对承保的保险机构开展业务进行全程监督,依法要求保险监管部门查处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

  2.上述行业主管部门应设立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并协调保险监管部门接受办理有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投诉举报。

  3.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按期向盟安委办和保险行业协会如实报送有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报告、资料。同时,每年12月30日前应制定年度报告,将投保、出险、理赔开展情况,使用事故预防费用及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和赔付等安全生产保险业务相关情况报送盟安委办,并抄送保险行业协会。

  4.盟安委办每年会同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对被确定的保险机构相关业务情况进行检查。被确定承担保险服务的保险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取消保险公司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资格,并通过公众网站等形式进行公示:

  (1)保险机构被推荐后一年内未实际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的。

  (2)保险机构未履行保险合同义务和服务承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投诉后经查属实的。

  (3)保险机构未据实列支安全风险管控服务资金或挪用、挤占和转存事故预防费用情节严重的。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按合同约定及服务承诺及时赔付,造成恶劣影响的。

  (5)被取消的名额空缺,按照原有程序由盟安委办择优补充新的保险机构填充,保证足够承办机构数量。

  四、工作目标

  通过积极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构建起政府、保险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等多方协调运作的机制,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与承保、服务与评价体系,协同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控,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成为有效防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政策保障,促进全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2019年底,上述行业领域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参保率不低于50%,2020年底,上述行业领域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参保率不低于80%,2021年上述行业领域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参保率实现全覆盖,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建立起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理念,充分发挥保险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经济补偿功能。加强保险业对安全生产风险评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灾防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方面资金投入,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置能力。

  五、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舆论氛围。盟旗两级安委会成员单位及保险行业组织应当大力开展宣传活动,充分运用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营造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良好氛围,增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投保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各保险机构要加强事故预防费用的提取、管理和使用工作,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教、培训活动,确保专款用于支持、帮助被保险人预防事故发生,提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为加强全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盟安委办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的指导和统筹协调工作;盟旗两级安委会成员单位要强化组织领导,因地制宜,积极配合盟安委办开展相关工作,按照自治区要求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推进和监管工作,研究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方案与相关配套激励政策,确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顺利开展。盟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对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经营业务进行监督指导。

  (三)落实主体责任,发挥必要功能。加快推进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把责任保险纳入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充分运用安责险经济手段促进和改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建立企业安责险与安全生产管理相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发挥责任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是推行安责险的主要目的。安责险费率浮动与生产经营单位事故状况和安全管理现状紧密结合,是强化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意识的重要手段,也更具体的促进企业落实事故预防主体责任。从而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应急救援演练等各项工作得到有力助推。

  (四)狠抓监管指导,提升行业自律。盟保险行业协会要强化对承保机构日常经营业务进行监督指导,制定指导性行业服务标准,依法协助保盟安委办查处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确保相关承保机构各项承保业务依法有序开展。各承保机构应当如实向盟安委办和保险行业协会报送有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相关资料,每年度进行工作总结,将承保情况、使用事故预防费用及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和赔付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相关情况报送盟安委办,并抄送保险行业协会。

  (五)强化监督考核,确保工作成效。为加强考核监督,促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有序实施、推进,盟旗两级安委办要将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情况,列入本年度对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的重要内容。盟旗两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将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纳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重要内容实施检查。通过检查、考核,提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覆盖率,以更好的发挥其社会效应。

  2019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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