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应急管理

兴安盟安委办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安委会 关于印发全区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作者:盟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8日 分享到: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安委会关于印发全区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内安委明电〔2019〕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兴安盟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兴安委发〔2019〕12号)精神,盟安委办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强化认识,进一步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清醒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将集中整治和百日攻坚有机结合,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层层抓好各自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落实,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始终秉承安全生产无小事的观念,坚守安全生产底线和红线,强化忧患意识、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分析研究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因素,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遇制各类安全事故发生。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二、强化重点,进一步再深化集中整治和百日攻坚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职责,认真按照职责要求,推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深入开展。要切实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时段的安全监管,突出整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各环节。要落实组织开展集中整治的要求,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要督促、检查各类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全面开展自查自改,确保不留死角盲区、不漏一个岗位、不落一个环节。尤其要加大对安全生产任务重、事故多发、灾害威胁严重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的检查力度。

  三、强化力度,进一步再提升集中整治和百日攻坚成效

  各地、各部门要强化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力度,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职责,落实“四个一律”“五个一批”要求,要对集中排查专项行动走过场、整改治理不力的,存在重大隐患问题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严格执法,并及时予以公开曝光,对存在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切实解决执法宽松软的问题,倒逼生产经营建设单位有效落实主体责任。

  同时,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全面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确保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员工。要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重点从企业工艺系统、安全设施设备、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安全规章制度、安全责任落实、现场安全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应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认真查找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对排查出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要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销号清单,找准问题和短板,定准对策措施,倒排时间表,做到“闭环”管理,及时治理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消除事故隐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责任到位、化解管控到位,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彻底、到位。

  今年3月和6月,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明察暗访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也在此次集中整治范围内,请各地、各部门抓好落实,针对反馈指出的问题,按照时限要求,制定整改措施,并确保问题隐患整改到位。

  四、强化宣传,及时报送集中整治和百日攻坚信息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对集中整治进行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要安排专人负责大检查情况报送工作(详见附件1),并于每月9日和24前报送大检查隐患排查报表(详见附件2),盟安委办将根据各地、各部门报送的隐患情况调度全盟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并将之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联 系 人:高艳华

  联系电话:0480-8267328,15048217555,

  电子邮箱:912437162QQ.com 。

  附件1:兴安盟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联络员统计表

  附件2:兴安盟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情况汇总表

  2019年12月10日

  

发电单位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签批盖章

等级 特提•明电 内安委明电〔2019〕 号 内机发   号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全区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区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9年11月28日

  全区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全国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明电〔2019〕3号)要求,自治区安委会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对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总体安排,深刻汲取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和我区锡林郭勒盟西乌旗“2·23”重大事故教训,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持续深入推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从严执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五项常态化工作,以危险化学品安全为重点,坚决整治一些地方和部门落实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政治责任不到位、树立新发展理念不到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以及隐患排查和整改整治不全面不深入不扎实、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力等突出问题,治理一批重大安全隐患,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自查自纠长效机制,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为第十四届全国冬季运动会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安全环境。

  二、整治内容和分工

  (一)综合整治重点

  1.政治站位不高的问题。重点整治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领会不深,对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安全生产不研究、不部署、不督办,风险隐患不清,管理措施不力,思想麻痹,存在畏难和侥幸心理,在抓落实上存在很大差距等问题。(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

  2.红线意识不强的问题。重点整治政绩观存在偏差,在招商引资、规划建设等方面不能严把安全关,盲目引进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产能,化工等产业项目无序违规发展等问题。(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

  3.安全责任缺位的问题。重点整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及我区实施细则不到位;落实“三管三必须”的行业监管责任担当意识不强,管业务与管安全脱节,存在监管盲区,常态化推进专项整治不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措施不力,企业负责人特别是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意识淡薄,在安全生产制度建设、风险防控、日常检查、员工常态化教育培训等环节不认真、不负责,甚至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等问题。(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

  4.隐患排查不扎实的问题。重点整治未形成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机制,隐患排查不深入不全面,对风险隐患视而不见,安全整治走形式、走过场,整改问题没有盯住不放,特别是自治区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明查暗访发现的问题隐患未完成整改等问题(目前未完成整改的问题隐患还有48项,其中阿拉善盟10项、通辽市8项、乌海市8项、锡林郭勒盟8项、呼和浩特市7项、包头市3项、呼伦贝尔市1项、兴安盟1项、乌兰察布市1项、鄂尔多斯市1项,问题隐患清单见附件1)。(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

  5.监管执法宽松软的问题。重点整治未做到从严监管执法常态化,不能正确处理放、管、服的关系,只放不管或简单化限制执法,放松对企业的安全监管;监管执法队伍班子不强、作风不实,对企业负责人特别是主要负责人法制教育不到位,开展执法检查不严不实不深入,对违法违规企业不敢动真碰硬,该停的不停、该关的不关,放任违法企业一路“整改”、一路“绿灯”,长期“带病”生产等问题。(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

  6.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推进不力的问题。重点整治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确定的任务和要求,未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实施办法、出台具体政策措施,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缓慢,各项改革举措和工作要求未真正落实到位等问题。(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

  (二)危险化学品行业整治重点

  1.源头管理失控的问题。重点整治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化工园区风险隐患排查“两个导则”不落实,化工园区规划不符合当地总规划要求,招商引资不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引入其他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化工企业和园区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标准要求、不做安全风险评估;新、改、扩建化工项目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擅自进行建设并组织试生产;冠名“生物”“新材料”“科技”等类型的企业违法违规建设化工装置、租赁厂房设备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意图逃避监管等行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等问题。(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2.监管责任落实不到底的问题。重点整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不清晰、存在监管盲区,危险废物安全监管缺失;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和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进展迟缓;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未实施联合审批等问题。(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3.本质安全水平低下的问题。重点整治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二级重大危险源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以及运行不正常、弄虚作假等行为;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要求开展反应风险评估等问题。(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厅、住建厅、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4.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实的问题。重点整治企业未落实领导带班值班和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实施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安全仪表和自动化控制系统未正常投用;承包商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对承包商安全失管,以及企业生产现场管理混乱、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不符合要求、危险废物管理处置不当;未制定落实生产设备尤其是重大危险源防冻防凝等“冬防”方案措施,年末盲目抢产量抢进度等问题。(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牵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等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5.安全评估工作落实不力的问题。重点整治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企业安全评估工作重视不够、推进缓慢、评估定级及查处不严不实、隐患整改不到位等问题。(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牵头,自治区有关部门配合)

  (三)其他行业领域整治重点

  1.煤矿。重点整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上级公司向下属煤矿超额下达生产指标;超层越界开采或违法违规开采保安煤柱,以假图纸、假密闭等隐瞒作业地点生产;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设备、工艺;井下违规放炮、动火,瓦斯超限作业,安全监控系统功能不完善、运行不正常;火区、高冒区、采空区等隐患排查治理和密闭管理不到位;采深超千米灾害严重矿井未落实限产、减人、缓采、禁采、退出等措施,高风险煤矿“体检”发现的问题未按要求整改,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自然发火和水害严重矿井治理措施不落实;已列入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方案应淘汰退出仍以“过渡期”“回撤期”名义违规生产,停产停工矿井违规复工复产;煤矿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采掘工程违规承包、以包代管,技改矿井不按批准工期施工等问题。(自治区能源局牵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内蒙古煤监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工负责)

  2.非煤矿山。重点整治生产矿山超层越界开采、不按设计开采,未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和工艺,使用干式制动器的无轨车辆运输人员、油料和炸药;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开采深度800米及以上的地下矿山,未安装在线地压监测系统;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堆置高度200米以上的排土场、三等及以上等级的尾矿库,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未定期进行稳定性专项分析;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山在关闭前突击生产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尾矿库未经审批擅自加高扩容、擅自改变筑坝方式、冬季放矿不规范;油气增储扩能过程中抢工期、抢进度、设备设施超强度运转;未按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经理管理规则(试行)》要求聘任经理或者所聘任经理不符合条件等问题。(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厅、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3.消防。重点整治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博物馆和文物建筑、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及“多合一”、群租房、老旧小区、民宿客栈等场所火灾隐患;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小微企业、家庭作坊违规搭建、电气线路老化、疏散通道不畅、消防设施损坏、安全培训和演练不到位等问题。(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牵头,自治区教育厅、工信厅、公安厅、民政厅、住建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文物局等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4.交通运输。重点整治货车超载超限、“黑客车”和“黑客运企业”,“两客一危”重点车辆“三超一疲劳”、农用车辆违法载人和严重超员等问题;临水临崖、长大桥隧、连续长陡坡、团雾雨雪冰冻多发路段和马路集市等存在的安全隐患;长途客车凌晨2时至5时违规运行,动态监控不落实;危运车辆违规运营、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行为等问题。(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牵头负责)

  5.建筑施工。重点整治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及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盲目赶工期、抢进度和冬季恶劣天气强行组织施工,特别是防滑、防冻、防火、防中毒窒息工作措施不到位;起重机械、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复杂地质条件下隧道工程、桥梁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存在的安全隐患等问题。(自治区住建厅牵头,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广播电视局、能源局、人防办、内蒙古通信管理局、民航内蒙古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工负责)

  6.燃气。重点整治燃气站无证经营,瓶装液化气非法储存、运输、充装和倒装等行为,餐饮店等燃气使用场所燃气用具、连接软管、减压阀和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等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擅自拆除、改装、迁移、暗埋燃气设施和用具;未制定落实工程施工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违法违规施工作业破坏燃气管道行为等问题。(自治区住建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7.冶金。重点整治钢铁企业煤气安全设备设施缺失、施工区域煤气隔断措施不到位,预防泄漏、中毒、窒息、爆炸等制度执行不到位,维修作业安全确认、交底、监护不到位;铸造装置维护不及时、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相关要求、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内等问题。(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牵头,自治区工信厅、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8.铁路(高铁)及周边环境。重点整治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违规铺设、架设各类管线、缆线、渡槽等设施,违规实施挖砂、取土、挖沟、采空等作业,在铁路桥下搭建建筑物、设置停车场、开设商铺,圈养或者放养牲畜,在铁路线路上放置石子、铁钉等异物;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生产、经营、存放烟花爆竹、煤气燃气、废旧轮胎等易燃、易爆、危险、放射性物品,攀爬、钻越、损毁铁路线路防护设施,排污、倾倒垃圾、堆放废弃物或者渣土,采用彩钢等轻型建材建造建筑物、构筑物;铁路线路50米范围内焚烧秸秆、荒草、垃圾等可燃物品;高速铁路线路200米范围内违规抽取地下水等问题。(自治区公安厅、住建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呼和浩特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工负责)

  9.冰雪运动场所。以第十四届全国冬季运动会各赛事场所为重点,重点整治未制定完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配齐配强安全管理人员、救护人员、专业技术指导员以及必需的救护设备和器材;未按规定标准齐全、醒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识;消防、特种设备、供电等设备设施未按标准配备,未经安全检测检验,未定期保养和维护;未经批准违法违规开办冰雪运动场所;大型群众性冰雪赛事活动未依法安全许可;冰雪运动场所、冰雪赛事活动建筑物(特别是临建物)不符合安全标准规范等问题。(自治区体育局牵头,自治区公安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林业和草原局、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工负责)

  10.其他行业领域。民爆物品安全生产集中整治由自治区工信厅、公安厅牵头负责;特种设备领域安全生产集中整治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旅游行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牵头负责;农业机械、渔业、农药行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由自治区农牧厅牵头负责;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生产集中整治由自治区能源局牵头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由自治区水利厅牵头负责;民航领域安全生产集中整治由民航内蒙古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国航内蒙古公司、民航机场集团等单位配合。其他行业领域也要结合各自实际,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整治。

  三、工作措施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重要举措,是稳定安全生产形势、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扛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区内外重特大事故教训,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强化责任担当,敢于动真碰硬,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解决工作执行中的想不到、管不到、治不到的问题,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五个常态化”工作机制,扎实做好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各项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精心组织部署。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和推动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对重点盟市、重点旗县(市、区)实施包联,组成工作组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明查暗访等方式,加强督促指导。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组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带队开展督导和执法检查,层层动员部署、传导压力、压实整治责任。要将集中整治主要任务、工作措施和标准要求及不作为法律后果,迅即传达到每个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监督其认真制定自查自改工作方案,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各方面各部位各环节迅即开展全面排查整治。

  (三)全面整改问题隐患。坚持立查立改、边查边改,做到排查整改、执法查处、督查督办贯穿集中整治全过程。各地区、各部门和生产在集中整治期间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分级建立台账清单,逐项明确问题隐患名称、问题隐患等级、治理措施、完成时限、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问题隐患不解决,决不号不撤账。要对企业工作部署不及时、台账清单不完善、隐患整改不到位等行为进行重点查处。要坚持标本兼治,着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自查自纠长效机制,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预防控制体系,运用制度威力应对风险挑战的冲击。

  (四)从严监管执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能停产不处罚、要处罚依上限”的严管重罚原则,对企业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四个一律”等执法措施,该关闭取缔的坚决依法关闭取缔,该停产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按程序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黑名单”;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提高涉事企业违法违规成本。要在各级主流媒体、社交平台等公开举报电话和信箱,落实举报奖励资金,充分调动群众特别是企业内部职工及家属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形成人人监督安全生产的天网。

  (五)强化考核问责。要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提醒等手段加强督查检查。对领导责任不落实、工作推动不力、部门监管走形式、执法查处“宽松软”等问题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集中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将纳入各盟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2019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自治区安委会将适时对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领域进行督导检查。

  各盟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务于12月5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和安排部署情况报自治区安委办;每月10日、25日前报送阶段性工作总结和汇总表(见附件2);要及时反映主要做法、工作进展和发现的突出问题,每月至少向自治区安委办报送2条工作信息,1个典型案例,重要信息随时报送;2020年2月25日前上报整体工作总结报告。自治区安委会适时召开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调度会,专题听取各盟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自治区安委办联系人:安文哲、王志强。

  联系电话:0471—4820211、4820245(传真)

  邮箱:nmgawb@163.com

  

  附件:1

全盟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联络员统计表

姓名

性别

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

传真

QQ号

微信号

电子邮箱

单位名称

通信地址

  注:请各地、各部门于12月13日前将此表报送之盟安委办。

  

  附件:2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行业领域

派出工作组

检查人员

集中整治

单位(场所)

集中整治一般隐患

集中整治重大隐患

打击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执法处罚

实施联合惩戒企业

问责曝光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

排查

已整治

整改率

排查

已整治

整改率

关闭取缔

停产整顿

暂扣吊销证照企业

处罚罚款

追究刑事责任

曝光单位

问责人员

(个)

(人)

(家/处)

(项)

(项)

(%)

(项)

(项)

(%)

(起)

(家)

(家)

(家)

(家)

(万元)

(人)

(家)

(家)

(人)

共计

1.危险化学品

2.煤矿

3.非煤矿山

4.消防

5.交通运输

6.建筑施工

7.燃气

8.冶金

9.铁路(高铁)及周边环境

10.冰雪运动场所

11.其他行业领域

审核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全盟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情况汇总表

  注:请各地、各部门将此表务于每月9号、24号上报至盟安委办。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地 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兴安盟党政大楼 电话: 0482-8267327 传真: 0482-8267327 Email: ajj@xam.gov.cn

兴安盟应急管理局主办 网站标识码1522000037 蒙ICP备05002755号-2 蒙公网安备 15220102010058号

Copyright 2015 www.xam.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