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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与安全生产(四)

来源:兴安盟应急管理局 作者:盟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2日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条文修改对照表

原条文

新条文(红色字体为增加处)

(本条新增,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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