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队:
《兴安盟安监局专家工作规则》和《兴安盟安监局专家管理办法》经修订,已于2018年7月16日第19次局党组会议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兴安盟安监局专家工作规则》
附件2:《兴安盟安监局专家管理办法》
附件3:《兴安盟安监局专家库专家名单》
附件1:
兴安盟安监局专家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兴安盟安监局专家管理工作,根据《自治区安监局专家工作规则(暂行)》(内安监发〔2016〕23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兴安盟安监局成立专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家办)。专家办为兴安盟安监局专家管理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修订专家管理办法;
(二)承担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
(三)承担专家的选聘、调整、审核等;
(四)承担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与联络服务,对专家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信息和记录进行核实,按规定核发专家劳动报酬等;
(五)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或者上报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审阅;
(六)兴安盟安监局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三条专家工作范围
(一)技术服务类
1.参加有关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发展规划、重大项目的研究、论证等工作;
2.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现场核查;
3.参加年度计划行政执法检查;
4.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社会化服务类:
1.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试点建设工作;
2.参加第三方机构服务安全生产工作,含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工作。
上述范围以外的工作需要聘请专家,应经局专家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派出。
第四条专家工作职责
(一)专家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独立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并形成专家组结论性意见;现场核查时,应出具现场核查意见书;参加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时,应独立、负责、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并提出科学、诚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二)专家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应提供技术指导;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应出具专家组意见;
(三)专家参加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应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开展工作;
(四)专家对所出具的意见、方案、报告等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五条聘请专家工作程序
(一)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填写《兴安盟安监局科(室队)聘用专家申请单》、《兴安盟安监局聘用专家审批单》,向专家办提出申请,专家办通过专家管理系统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专家,与专家联系确认后,报分管专家工作的局领导审核批准。在突发事故、抢险救援等特殊紧急情况下,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可直接指派专家先执行任务,后补办专家派遣手续。专家库专家不能满足任务需要时,经分管局领导审核批准后,可选派专家库之外的人员执行工作任务,但应在专家管理系统中录入拟临时委派任务的非专家库专家人员信息。
(二)各科室在每次聘请专家开展工作前,应召开前期准备会议,根据工作任务明确专家服务的内容和重点,统一标准和要求,提出专家服务建议,制定专家服务检查表,保证专家服务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三)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结束后,由每个专家分别填写《专家工作情况登记表》,报聘请科室;聘请科室汇总审核评价并填写《专家工作情况评价表》后,交专家办,由专家办录入专家库管理系统,作为对专家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每年年初,各科(室队)根据上年度聘用专家情况,制定本科(室队)年度聘用专家计划(计划中注明聘用的自治区、盟内专家数量),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
第六条聘请专家劳务报酬及费用
(一)聘请专家坚持“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兴安盟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专家执行兴安盟安监局委托的各项活动,按国家、自治区、兴安盟有关标准发放专家劳动报酬,不得向服务单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二)专家费用由聘请专家科(室队)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报销手续:1、交通费(含旗县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参照《兴安盟财政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兴财行〔2014〕24号)相关规定和标准报销;2、聘请专家所产生的以上费用从安全生产专家经费中支出;3、专家费,需填写《兴安盟安监局专家费审批表》,按照《兴安盟安监局专家费标准》,由办公室统一支付;4、报销结算程序按照局机关有关财务规定执行;5、专家参加任务有其他专项经费的,按照相关经费规定执行。
附件:1. 兴安盟安监局科(室队)聘请专家申请单
2.兴安盟安监局聘请专家审批表
3.专家工作情况登记表(个人填写)
4.专家工作情况评价表(聘请科室填写)
5.兴安盟安监局专家费用审批表
6.兴安盟安监局专家费用标准
兴安盟安监局专家费用标准
根据《自治区安监局专家工作规则(暂行)》(内安监发〔2016〕23号)文件,制定《兴安盟安监局专家费用标准》。
一、现场核查:综合类每人每天800元;一般类每人每天500元(半天按一天结算,下同)。
二、技术性审查:每人每天500元。
三、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每人每天1000元。
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每人每天800元。
五、参加有关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发展规划、重大项目的研究、论证等工作,每人每天500元。
《兴安盟安监局专家费用标准》可参照自治区安监局专家费用标准和兴安盟地区工作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附件2:
兴安盟安监局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兴安盟安监局专家库的管理,按照统一领导,集中建库;分类设组,专兼结合;动态管理,专业维护;便于使用,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自治区安监局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内安监发〔2016〕23号), 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聘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安全生产事业,自愿从事专家工作;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秉公办事;
(三)熟悉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在相关行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了解本行业领域国内外发展动态,有较强的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具有中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资质,从事本专业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工作连续5年以上;个别特殊行业领域的应连续工作10年以上,可适当放宽专业技术职称条件;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特殊专业的资深专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委派任务。
第三条专家申请和聘用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并经单位推荐,向专家办提交《兴安盟安监局专家申请表》及相关证明资料;
(二)专家办对专家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和条件审查,在征求相关科室意见基础上,提出拟聘任专家名单,提交局务会研究确定;
(三)通过兴安盟安监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专家名单(公示期5个工作日),或通过盟级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与受聘专家签订聘用合同、颁发聘书及专家证。
第四条专家采用聘用制,聘用期为3年。聘用期届满前3个月,愿意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专家,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续聘申请,经专家办审查同意后续聘。
第五条专家库设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有色冶金、交通消防、建筑与机械、民爆物品、职业健康、应急救援和综合技术等专业组,专业组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专家管理实行“两头敞口、随进随出”的原则,每年适时对专家进行补充和调整。
第六条专家享有的权利:
(一)受兴安盟安监局委派,进入生产经营单位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在执行任务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有权向安监部门举报;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建议安监部门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四)在执行任务时,可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与专家组其他成员意见不一致时,以多数人的意见为最终意见,但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五)接受委派外出执行任务,所需差旅费及伙食、交通补助(按兴安盟标准)有权要求委派单位给予报销,完成委派任务后,有权要求给予相应报酬。
第七条专家应履行的义务:
(一)严格在兴安盟安监局委派任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对兴安盟安监局负责;
(二)未经兴安盟安监局同意,不得以兴安盟安监局专家名义对外开展工作;
(三)自觉服从管理,按时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自愿接受紧急派遣,及时赶到现场为事故调查或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客观、公正开展工作,并对自身行为实行终身负责制;
(五)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不与任务对象进行私下接触,不得借机为本人、他人或单位谋取利益,不得从事与委派专家工作无关的活动;
(六)执行任务时,应随身携带兴安盟安监局颁发的专家证,聘请的临时人员应持有委派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
(七)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委派任务相关的隐私以及商业和技术秘密;
(八)在日常工作和执行任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兴安盟安监局或任务委派单位报告。
第八条专家3年内与工作事项相关单位存在任职或聘任关系的,专家及其近亲属或专家所在单位与工作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九条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局务会研究同意后可以终止专家资格,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予以解聘,并向社会公布:
(一)专家本人或专家所在单位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一年内3次以上不能参加兴安盟安监局指派的工作任务或正常会议、培训等活动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受到法律法规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的,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五)因从事委派任务不力,对安全生产造成不良后果,情节严重的或因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七)其他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第十条本办法由兴安盟安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兴安盟安监局专家申请表
2.兴安盟安监局专家聘用合同
附件1
兴安盟安监局专家申请表
专家类别: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1寸免冠照片粘贴处 | ||||||||||||
工作电话 | 住宅电话 | 移动电话 | |||||||||||||
身份证号 | 在岗情况 | 在岗□ 退休□ | |||||||||||||
单位全称 | |||||||||||||||
单位地址 | 邮政编码 | ||||||||||||||
所在部门 | 职务 | 职称 | |||||||||||||
单位电话 | 传真号码 | 电子邮箱 | |||||||||||||
毕业学校 | 最高学历 | 职业资格 | |||||||||||||
所学专业 | 行业 | 现从事专业 | |||||||||||||
工 作 简 历 | (提交学历、职称有关证明材料) | ||||||||||||||
发明、著作、学术论文情况(何时、何地出版或发表) | (提交主要研究成果鉴定证书及获奖证书的复印件、发表论文及专著的有关证明材料) | ||||||||||||||
受 过 何 种 奖 励 | (提交奖励证书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 ||||||||||||||
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主要业绩及研究成果 | |||||||||||||||
所在单位推荐意见 |
说明:职业资格是指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评价师。
附件2
兴安盟安监局专家聘用合同
为进一步规范技术专家队伍建设与管理,加强与技术专家之间的合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聘用合同,共同遵守合同所列条款。
兴安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聘用 ………同志(以下简称乙方)为甲方____组技术专家。
1、根据《兴安盟安监局专家工作规则》和《兴安盟安监局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支付专家劳务费用。
2、甲方不承担乙方在工作期间因身体健康等原因和非工作期间出现的意外赔偿责任。
二、乙方承诺
1、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兴安盟安监局专家工作规则》和《兴安盟安监局专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本人同意在发生意外时,按照合同第一项中的第二条执行。
三、合同有效期为三年。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合同期满。
2、乙方在聘用期间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胜任工作的合同终止。
3、《兴安盟安监局专家工作规则》和《兴安盟安监局专家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情形。
五、其他事项
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存档一份。
甲方(盖章):___ 乙方(签字):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