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安监局:
现将自治区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安监职安函〔2017〕91号)转发给你们,各地区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监督检查情况汇总后,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报送盟安监局职业卫生科(联系人:塔娜,传真:0482-8267327,电子邮箱:157628679@qq.com)。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年6月22日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