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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即开展全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来源:盟安监局 作者:盟安监局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12日 分享到:

  兴安委发〔2018〕11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相关企事业单位:

  中秋节、国庆节临近,三季度末历来是建设项目抢工期、赶进度重要时段,近日科右中旗发生1起建筑施工领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进入6月份以来各类经营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暴露出一些地区和企业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严格、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和违规违章现象严重等突出问题。盟委、行署领导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生产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贯彻落实盟委、行署

  

  领导指示精神,经报盟行署领导同意,盟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立即在全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范围是全盟所有地区、行业(领域)的企业,重点检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道路交通、建筑施工、铁路运输、民航、水利、电力、农业机械、特种设备、民爆器材、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领域)的企业。

  二、检查内容

  (一)企业方面

  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企业项目工程设计是否符合安全规范,安全规程、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要求、岗位责任是否落实到位等情况。具体包括: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执行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设计中的安全专篇制订执行情况,以及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情况;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安全管理情况等。

  3.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和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4.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等。

  (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方面

  1.贯彻落实中办 国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及全区、全盟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情况。

  2.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和查处事故瞒报、谎报行为情况。

  3.落实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责任,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改情况;全面掌握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落实整改和监控措施情况;加强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4.道路交通、煤矿、建筑施工、铁路交通、非煤矿山、消防和工贸其他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情况。

  三、检查时间方式

  此次检查从2018年9月10日开始,到2018年10月底结束。采取企业自查、政府检查、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企业自查为主。

  2018年9月份,各类企业要对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彻底的自查。10月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层层组织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进行全面检查,对事故易发、频发、多发的企业和行业(领域)进行重点检查。盟安全生产委员会将组织对各地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迅速行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这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实、抓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立即行动,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采取得力措施将本通知以及本地区、本部门的安排部署,迅速落实到每个基层单位和企业。各级领导干部要亲自带队到基层进行督促和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第一位的责任,迅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注重源头,深入检查。各重点行业(领域)以及重点在建项目和重点企业,要对所有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安排专人盯办,全面消除问题隐患,不留死角。要通过本次大检查切实从源头上治理排除各类隐患,切实提高建设、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管理、安全操作水平。

  (三)即查即改,落实责任。要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对检查发现有问题的企业,要进行切实而不敷衍的整顿,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和问题,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盯守,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要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取缔。

  (四)强化督导,确保实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在组织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的同时,组织专门检查组,采取抽查、互检等方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进行督促指导,确保检查取得实效。检查工作一定要严肃认真,铁面无私,绝不能应付了事。对检查工作搞形式、走过场的,要严厉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广泛宣传,舆论监督。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检查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教育引导企业和广大职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重点宣传中办 国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落实。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要充分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检查工作,组织职工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和盟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分析、及时研究解决大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推动大检查工作深入开展,并将总结报告于11月10日前报送盟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程志鑫     联系电话:8267057

  电子邮箱:family2060@163.com

  2018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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