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兴安盟应急管理局对乌兰浩特市某商砼有限公司有限空间未经审批作业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2年6月1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乌兰浩特市某商砼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未经审批作业;未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未提供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或综合分析报告;生产厂区未设置警示标志;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演练。针对以上行为,兴安盟应急管理局下达了《责令整改指令书》,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处罚理由及结果:经调查认定, 企业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四)项;《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九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给予罚款行政处罚22,000.00(贰万贰仟)元的处罚。
案例分析:有限空间作业属于高风险作业,该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未经审批擅自作业,存在安全隐患,且企业在从业经营中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相关手续,未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和厂区设置警示标识,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为进一步强化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盟应急管理局对企业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了立案处罚,此次案件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适用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