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乌兰浩特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某工程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2 年8月8日上午 10 时 30 分,乌兰浩特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工程公司在新建项目(高炉)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现场从事电焊作业人员杨某杰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上岗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
处罚理由及结果:某工程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对涉案企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0000.00元(贰万)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取证方面。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本案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判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本次行政处罚主体适格、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使用准确、行政处罚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