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安盟行署办公室印发了新修订的《兴安盟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现将《预案》解读如下:
一、《预案》修订的意义
(一)适应新时代新的形势任务的需要。党的十九大作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科学论断,对加强公共安全体系建设、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提出了明确要求。做好新时代灾害救助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重要体现。为进一步适应新时代新的形势和任务、更好满足受灾群众救助的期待和需求,需要调整修订《兴安盟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二)完善部门分工配合、协同做好灾害救助工作的需要。机构改革后,部分部门和单位在灾害救助方面的职责发生了变化,需要根据机构改革后职能调整要求,对灾害救助的工作机制、职责分工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三)经济社会发展给救灾工作带来了新变化。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各级党委、政府不断强化灾害风险管理,统筹推进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全社会抵御和应对灾害的能力不断提高,同等强度自然灾害造成的紧急转移安置人员、倒损房屋数量等呈明显下降趋势,这些新变化也要求我们调整预案启动条件和处置措施。
二、《预案》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版《预案》主要就以下内容进行了完善:
(一)进一步完善了组织指挥体系。《预案》明确盟减灾委为全盟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兴安盟应急管理局承担盟减灾委日常工作。进一步健全了盟级Ⅰ、Ⅱ、Ⅲ、Ⅳ级应急响应的指挥体系,明确了启动盟级Ⅰ、Ⅱ、Ⅲ、Ⅳ级应急响应后,盟减灾委在盟委、行署统一领导下,成立兴安盟救灾应急指挥部。根据历年应对自然灾害工作的实践,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灾情信息管理、抢险救援、生产生活救助、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接收捐赠和新闻宣传等8个工作组。
(二)进一步融入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运作模式。加强救灾工作与灾害防范工作衔接,将原《预案》中设定的灾害预警响应改为灾害救助准备,细化了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自然灾害风险防范相关要求和措施。
(三)进一步调整优化分级响应启动条件。根据近年来全盟发生的自然灾害统计情况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等级条件标准,《预案》调整优化了分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一是酌情降低了因灾死亡人口数、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数、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间数等指标设置。旱灾启动响应的条件由需政府救助人数,调整为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牧业人口比例;二是将灾害对群众生产生活、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以及符合启动响应的其他情形,增设为《预案》相应级别响应的启动条件,以便更好满足受灾群众救助需求;三是对应急响应启动程序进行了调整,对启动条件调整、响应终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四)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应急响应工作机制和具体措施。根据兴安盟机构改革方案和工作需要,以职责确定工作部门和单位,调整和更新兴安盟应急响应工作机制和任务承担单位。加强盟级层面统筹指导支持,进一步细化完善各部门、各层级、各阶段的响应措施,充实完善了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保障措施等工作内容,增强《预案》的可操作性。
(五)对有关称谓和文字表述进行调整。根据兴安盟机构改革方案,相应调整了部分任务承担部门的名称。根据有关规定和行文习惯,对原《预案》中有关专业术语和文字表述进行修改和完善。
三、《预案》实施中需关注的有关事项
一是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预案》,熟悉《预案》的相关内容和环节,并在工作中加以对照落实。
二是各旗县市要结合本地灾情特点和救灾工作实际需求,做好本级预案修订工作,确保与兴安盟预案有序衔接,切实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救灾工作实际,针对潜在灾害风险和区域灾害特点,因地制宜,适时组织开展各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演练活动。
四是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统计灾情,做好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本级预案规定启动程序和条件,及时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落实灾害救助主体责任,统筹做好灾害救助各环节工作,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灾区社会稳定。
政策原文:http://ajj.xam.gov.cn/ajj/zfxxgk36/fdzdgknr80/zcjd2178/4801515/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