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52200/2023-00047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兴安盟应急管理局 发文字号 兴署发〔2022〕133号
成文日期 2023-01-29 00:00:00 公文时效 有效

兴安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试 行)

发布日期: 2023-01-29 10:39

字体大小:A+ A A- 分享: 下载

  兴安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试 行)

  (送审稿)

  1 总 则

  1.1 适用范围

  1.2 工作原则

  1.3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3.1 突发事件分类

  1.3.2 突发事件分级

  1.4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4.1 分级应对

  1.4.2 响应分级

  1.5 应急预案体系

  1.5.1 应急预案

  1.5.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盟级层面组织指挥体系

  2.1.1 领导机构

  2.1.2 工作机构

  2.1.3  组织指挥体系

  2.2 旗县级组织指挥体系

  2.3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

  3.1.1 风险防控

  3.1.2 监 测

  3.1.3 预 警

  3.1.4 解除预警措施

  3.2 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 信息报告

  3.2.2 先期处置

  3.2.3 指挥协调

  3.2.4 处置措施

  3.2.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3.2.6 紧急状态

  3.2.7 应急结束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3.3.2 调查与评估

  3.3.3 恢复重建

  4 准备与支持

  4.1 人力资源

  4.2 财力支持

  4.3 物资装备

  4.4 交通运输保障

  4.5 科技支撑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

  5.2 预案审批与衔接

  5.3 预案演练

  5.4 宣传与培训

  6 附 则

  1 总 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坚决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兴安盟机构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预案。

  1.1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兴安盟防范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用于指导全盟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对处置、恢复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应对处置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2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把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强化预防为主、源头防控,夯实基层基础,最大程度防控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盟委和行署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作用和行业主管部门分类管理作用,衔接好防抗救的责任链条,形成整体合力,加快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3)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突发事件级别负责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当突发事件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组织应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等做好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等工作。

  (4)坚持高效有序、综合应对。建立健全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协同、驻盟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为突击、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快速反应、协调联动机制,安全高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5)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加强应急管理配套法规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作用,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强化突发事件防范应对科技支撑,提高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化、科学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

  (6)坚持区域协同、联防联控。健全完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强化与相邻盟市协同,加强信息沟通、政策协调和资源共享,联合开展应急演练,实现突发事件联防联控。

  1.3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3.1 突发事件分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动物疫情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3.2 突发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Ⅰ)、重大(Ⅱ)、较大(Ⅲ)、一般(Ⅳ)四个等级。各类突发事件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4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4.1 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当突发事件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申请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由兴安盟行政公署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

  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由旗县市人民政府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盟委、行署,由盟行署协调组织应对,涉及涉外、跨省、跨盟市行政区域的,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旗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应对,涉及跨旗县市行政区域的或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盟行署及盟直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1.4.2 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发生后,属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响应后果,综合研判本层级是否启动响应和启动响应的级别及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对于突发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引发舆论热议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兴安盟级层面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

  Ⅰ级响应,由盟委和行署决定启动。一般应对特别重大及重大事件,或跨盟市行政区域、超出盟市应对能力的较大事件。在做好突发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的同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相关部门组织应对,必要时报请国务院或国家相关部门指导协助。总指挥由盟委、行署主要负责同志或指定的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Ⅱ级响应,由行署决定启动。一般应对影响范围广、旗县市难以控制的较大突发事件。通常由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牵头部门派出工作组依据事件性质、影响范围、控制能力、发展态势等综合分析研判后,提请行署启动总体预案。总指挥由盟长或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Ⅲ级响应,由行署决定启动。主要应对跨本盟旗县市行政区域或超出旗县市应对能力的一般级别突发事件,通常由各旗县市人民政府提出要求。盟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牵头部门视情派出指导组,综合分析研判后,提请盟行署启动总体预案。

  旗县市级响应级别可参照盟级层面的应急响应级别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1.5 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行动方案等。

  1.5.1 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旗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旗县市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是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是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针对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而制定的工作方案。

  1.5.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支撑性文件,提高应急预案针对性、可操作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明确细化每项职责任务、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或者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

  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者上级指挥机构要求制定行动方案,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盟级层面组织指挥体系

  2.1.1 领导机构

  在盟委领导下,盟行署是全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牵头部门研究部署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其他各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盟级层面可与相关盟市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共同做好跨区域、跨流域等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1.2 工作机构

  盟行署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2.1.3  组织指挥体系

  兴安盟总体预案启动后,针对各类突发事件依托于相应的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牵头部门指挥机构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做出响应。认为有必要的可成立盟一级联合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全盟应急力量做出响应。

  盟行署负责承担相应类别突发事件的综合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盟级相应的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督促指导事发地开展应对工作,协调调度应急队伍、专家和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支持。

  2.2 旗县市级组织指挥体系

  旗县市级组织指挥体系结合实际参照盟级组织指挥架构设置,确保科学安全、高效有序应对一般突发事件,以及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先期处置。要对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的职能职责予以细化明确。

  2.3 专家组

  盟本级、旗县市级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或者牵头部门建立本级应急管理专家组,并进行信息共享,研究应急管理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开展突发事件防范工作。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

  3.1.1 风险防控

  (1)全盟各级各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建立常态化值班值守制度,确保通信畅通,及时处理应急事项。

  (2)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能力,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等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积极防范化解风险,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3)坚持社会共治,统筹建立完善嘎查村、社区、重点单位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要依照有关规定对各类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处理,预防可能引发的社会安全事件,并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研究采取法律、政策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通报。

  (4)加强安全监督管理。战略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大油气储运设施、重要机场、铁路客运专线和繁忙干线、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超长隧道、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广播电视台和供水、排水、供电等重大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建设、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制定防控和应急处置方案。学校、医院、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歌舞厅、网吧、商场、宾馆、饭店、公园、旅游景区、宗教活动场所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长途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城市轨道交通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安全出口与疏散路线、通道处,设立显著醒目的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预警和应急救援设备,建立安全巡检制度,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畅通。

  (5)各级政府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树牢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以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6)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各类企业应当加强与行业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3.1.2 监 测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的集成。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生物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矿山开采、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城乡火灾、重大关键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传染病疫情、食品药品安全、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疫情、主要生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社会治安、金融运行、粮食安全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盟级层面要加强有关行业重大风险监控方面的研究,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进行有效的辨识、监测,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防范,减少或杜绝发生重大损失。

  3.1.3 预 警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各级有关部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Ⅰ级为最高级别。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据国家牵头部门制订的预警级别划分标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盟行署各类专项应急指挥部或有关牵头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项应急指挥部)或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人民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充分发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手机、通信与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喇叭或者通过网格化管理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学校等特殊场所以及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媒体单位应当优先做好预警信息传播和应急宣传工作。

  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部门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3)采取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增加监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生要采取优先或者针对性的措施;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⑨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1.4 解除预警措施

  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盟行署(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在综合研判的基础上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2 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 信息报告

  (1)旗县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防灾责任人、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嘎查村、社区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同时承担风险隐患巡查、灾情统计、事发情况的报告等职责。

  (2)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学校、医院、企业、嘎查村、社区、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主管部门要向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确保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时效性和规范性。盟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牵头部门接报后经分析研判视情况向盟行署报告,盟行署根据分析研判结果及事件发展态势视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3)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信息来源,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失联及家属安抚,房屋倒塌损坏,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网上舆情,社会面治安稳定,现场救援等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极端情况下,确实无法及时获得完整信息时,可调整报告内容,并跟踪报告。

  (4)盟行署及其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全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了解一般突发事件信息;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旗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并及时报送盟行署及其有关部门。

  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者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5)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后,盟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牵头部门要立即如实向盟行署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需要符合逐级上报不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企业等。重大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事发地旗县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报告盟行署及其有关部门的同时,必要时也可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6)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7)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牵头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鼓励公民主动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获悉的突发事件信息。

  3.2.2  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或事发区域管理单位)要立即收集掌握现场信息、快速研判事态现状与发展趋势,组织本单位应急力量和工作人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调动应急救援力量,紧急调配相关应急资源,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请求相邻区域帮助,并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基层党组织和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者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

  (3)事发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就近组织应急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向相邻可能受到影响的区域通报事件情况,积极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旗县市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越级通报。

  (4)在境外发生涉及我盟公民和机构的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盟行署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和我驻外使领馆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保护我盟公民和机构生命财产安全、正当权益。

  3.2.3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盟行署及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旗县市级专项指挥机构按照盟级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旗县市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和应对责任,按照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超出事发地旗县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盟行署根据事发地旗县市人民政府的请求或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启动盟级专项应急预案,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前述分级应对及应急响应分级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如需启动盟级总体预案的,要逐级提升指挥权直至盟级组织指挥机构。必要时盟行署可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现场情况好转后,指挥部可以根据分级应对和响应分级原则,适当降低响应级别。

  (2)现场指挥。盟级层面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事发地旗县市级组织指挥机构应纳入盟级现场指挥机构,在盟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

  当国务院、自治区前方指挥部(工作组)到达突发事件现场时,盟级现场指挥机构会同旗县市级指挥机构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解放军、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民兵应急力量等,在驻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组织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3.2.4 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卫星和无人机遥感、北斗导航、雷达测量、地面勘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④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者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⑤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视情采取其他相关保护措施;

  ⑧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预算预备费或者预算安排的应急经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依法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物资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及时得到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⑩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加强群众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等工作;

  ?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分析预判灾害事件再次发生发展的趋势,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依规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各级交通运输、医学救援、能源供应、通信保障、抢险救援物资装备、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应快速联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全盟经济社会正常运行时,盟行署或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3.2.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的原则,各级组织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研判、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对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按照规定的权限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1)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其设立的应急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

  (2)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后,盟行署或各组织指挥机构要及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要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盟行署、事发地旗县市级人民政府或者组织指挥机构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等发布,具体发布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网络媒体、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影响范围较大的突发事件,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未经人民政府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相关人员、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和不实信息,突发事件发生前后的特殊时段应加强舆情监测。

  3.2.6  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盟或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盟行署依法向自治区提出申请。新闻媒体公布紧急状态的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3.2.7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者组织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者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者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3.2 调查与评估

  (1)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盟行署要协助配合国务院、自治区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报告。对于较大突发事件,盟级相应专项应急指挥部或有关部门要会同事发地旗县市级层面进行调查评估,并向盟行署报告。

  根据工作需要,盟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较大自然灾害和安全事故调查评估制度,可对一般突发事件开展提级调查评估。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各类专项应急指挥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组织开展全面评估,统一汇总后及时向盟行署报告,并以盟行署名义向自治区报告,抄送应急管理厅。旗县市级、苏木乡镇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年度评估工作按上一级要求组织开展,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3.3.3 恢复重建

  (1)健全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强化属地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灾后恢复重建推进体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2)根据事件级别和受损情况,恢复重建工作分别由盟行署和事发地各旗县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和协调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能源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3)上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一级人民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号召社会组织和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自治区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援助的,由盟行署及其有关部门提出请求。受到影响的旗县市级层面提出需要盟级层面援助请求的,由盟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盟行署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按权限制定扶持该地区社会经济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4 准备与支持

  4.1 人力资源

  4.1.1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旗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4.1.2  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重要协同力量。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

  4.1.3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要依法将驻盟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及民兵应急力量纳入全盟应急力量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针对性训练和演练。

  4.1.4  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开展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园区管理机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单独或结合民兵组织建立或者与辖区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并广泛发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工作。

  4.1.5  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加强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1.6  积极推进全盟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坚持问题导向,科学编制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应急救援队伍、区域应急救援基地、航空应急能力建设,不断提升全盟综合抢险救灾和高效救援处置能力。

  4.1.7  推进应急力量训练条件统建共用、开放共享,构建救援合作机制,创新组织实施模式,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分类推进试点先行,营造良好激励环境。

  4.1.8  加强兴安盟内应急队伍和应急专业技术人员跨区域的交流合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有关专业力量参与国家、自治区应急救援行动。

  4.2 财力支持

  4.2.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4.2.2  处置突发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启动盟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旗县市级人民政府的请求,盟财政按规定予以适当支持。

  4.2.3  盟有关部门参照国家有关标准,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报盟行署审批。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4.2.4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4.2.5  发挥保险保障功能,健全风险管理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投保商业保险。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旗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投保相关保险产品。

  4.3 物资装备

  4.3.1 负责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盟级牵头部门(含军分区),要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分领域、分类型建立应急装备物资数据库,健全完善管理协调机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牧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应急局、林草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联通、移动、电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物资及时供应,同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4.3.2  旗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做好应急救援装备配备和救灾物资储备工作,或者与有关企业、社会组织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4.4 交通运输保障

  4.4.1 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公安等有关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公路、铁路、航空等运输能力应急调度机制,维护交通干线、重要路线的畅通和运输安全,保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应急装备物资、应急救援队伍、受到突发事件危害人员等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通行、安全送达。

  4.4.2 盟应急管理局会同盟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建立完善应急抢险救灾车辆免费快速通行协调保障机制,规范和做好全盟执行抢险救援、应急处置等专用车辆在兴安盟行政区域内公路通行服务保障工作,提升应急救援车辆及救援力量、装备物资快速通行效能。

  4.5 科技支撑

  4.5.1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人才,加强应急管理学科建设。

  4.5.2  推进应急管理现代化。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推进立体化监测预警网络、空天地一体化应急通信网络、大数据支撑体系、“智慧大脑”等建设,提高监测预警、辅助指挥决策、救援实战和社会动员能力。

  4.5.3  建立健全全盟应急指挥平台体系。旗县市级以上层面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网络系统,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

  5 预案管理

  应急预案编制与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依法编修、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加强和规范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评估、修订等工作。

  5.1  预案编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规划,按照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评估、修订等工作。

  (1)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等,对其他预案编修工作具有政策指导性。

  (2)盟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主要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以及事发地旗县市级人民政府职责等,重点规范盟级层面应对行动,对基层相应预案具有指导性。

  (3)旗县市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主要细化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力量编程、物资保障及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旗县市级层面应对行动和具体措施,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确保预案具有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4)各类园区管理机构和苏木乡镇级应急预案重点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本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5)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主要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重点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特点。

  (6)相邻、相近地方制定的跨行政界、跨区域、跨流域等关联性强的联合应急预案,重点明确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健全“中蒙”边境地区联防联络机制,落实联防协议,推进边境地区灾害事故处置协作与互助。

  (7)重大活动保障、重要目标物保护应急预案,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编制工作。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路线和撤离组织等内容。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5.2 预案审批与衔接

  按照“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做好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承担本级专项应急预案研究办理及部门应急预案和下级总体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5.2.1  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5.2.2  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部门牵头负责起草,按程序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并报送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保障类预案,大型集会、庆典、会展、文艺演出、体育赛事、宗教仪式等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重要目标物保护应急预案,跨区域、跨流域等关联性强的联合应急预案等,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编制相应预案,并在属地人民政府备案。

  5.2.3  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定,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印发实施,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相应部门备案。必要时,部门应急预案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部门应急预案印发前,应征求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5.2.4  苏木乡镇、街道综合应急预案由本级制定,报旗县市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旗县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应急预案由本级制定,报主管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园区管委会综合应急预案由本单位编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民营、外资等企业)应急预案经本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按“属地管理、行业负责、分类备案”原则进行管理。

  5.2.5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5.3 预案演练

  5.3.1  盟各类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牵头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5.3.2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3.3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5.4  宣传与培训

  5.4.1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培训与宣传由相关部门牵头设计专业课程,盟委组织部干部科配合,并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5.4.2  切实加强公共安全文化、应急文化、灾害预警文化的宣传和培训,推进应急知识和技能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事业单位、进社区、进农村牧区、进家庭、进公共场所。鼓励建设和提供应急教育体验场馆、应急避难场所,各类应急教育体验场馆、科普场馆、文化馆等应积极开展应急宣传普及活动。

  6 附 则

  6.1 本预案涉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等,要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6.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兴安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框架图

  2.兴安盟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牵头部门

  3.兴安盟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流程示意图

  附件1

  兴安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框架图

  图片2

  附件2

  兴安盟突发事件

  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牵头部门

序号

事件类别

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牵头部门

一、自然灾害类

1

自然灾害救助

盟应急管理局、民政局

2

水旱灾害

盟应急管理局、水利局

3

地震灾害

盟应急管理局、地震局

4

地质灾害

盟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

5

森林草原火灾

盟应急管理局、林业和草原局

6

气象灾害

盟气象局

7

生物灾害

盟农牧局、林业和草原局

二、事故灾难类

1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盟应急管理局

2

非煤矿山事故

盟应急管理局

3

工贸行业事故

盟应急管理局

4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盟发改委(能源局)

5

大面积停电事件

盟发改委(能源局)

6

辐射事故

盟生态环境局

7

重污染天气事件

盟生态环境局

8

突发环境事件

盟生态环境局

9

通信网络事件

联通、电信、移动等部门

10

民用航空器事件

内蒙古自治区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兰浩特分公司

11

铁路交通事故

乌兰浩特火车站

12

道路交通、轨道交通事故

盟交通运输局

13

建筑工程事故

盟住房城乡建设局

14

供水、供热事故

盟住房城乡建设局

15

燃气事故

盟住房城乡建设局

16

特种设备事故

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公共卫生类

1

传染病疫情

盟卫生健康委

2

流感大流行事件

盟卫生健康委

3

群体性不明原因疫情

盟卫生健康委

4

急性中毒事件

盟卫生健康委

5

动物疫情

盟农牧局、林业和草原局、卫生健康委

6

食品安全事件

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7

疫苗药品安全事件

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8

医疗器械安全事件

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社会安全事件

1

突发粮食事件

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

金融突发事件

中国人民银行乌兰浩特市中心支行

3

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

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

4

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盟公安局

5

恐怖袭击事件

盟公安局

6

刑事事件

盟公安局

7

劫机事件

乌兰浩特机场公安分局、

盟公安局

8

涉外突发事件

盟外事办

9

民族宗教事件

盟委统战部、民族事务委员会

10

舆情突发事件

盟委宣传部、盟委网信办

11

网络安全事件

盟委网信办

12

邮政业突发事件

盟邮政管理局

13

大型文艺演出

盟文化旅游体育局、组织单位

14

体育赛事

盟文化旅游体育局、组织单位

  注:1、牵头部门为多部门的,排序第一的为主要牵头部门;

  2、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视情增加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及编制牵头部门。

  附件3

  兴安盟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流程示意图

                                                                                                                                    图片1

政策解读:index.html

相关文章

网站标识码1522000037 蒙ICP备20001359号-1 蒙公网安备 15220102010058号 Copyright 2024 www.xam.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