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关于进入2023年森林草原防火期的 通 告

来源:盟应急管理局 作者:盟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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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特通告如下:

  一、2023年全盟春季森林草原防火期为3月15日至6月15日,其中3月30日至5月30日为春季高森林草原火险期;9月15日至11月15日为秋季森林草原防火期,其中9月30日至10月30日为秋季高森林草原火险期。

  二、森林草原防灭火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单位、村(屯)责任制,层层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要向社会公布森林草原防灭火第一责任人及主要责任人名单。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和森林草原有关部门及经营单位在防火期内要实行领导带班制度,24小时值班,全面监控火情动态,及时处置火灾事故。公安机关要认真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严厉打击故意纵火、违法野外用火和破坏防火设施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有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有关部门及经营单位要制定和修改火灾应急预案,落实扑火组织指挥、人员调配、机具装备、通信联络、后勤保障等各项扑火措施。森林消防支队,森林草原专业、半专业消防队、森林航空消防队伍要保持临战状态,做到一有火情立即出动。林区牧区的机关单位和驻军部队要按照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部署积极参加火灾的扑救。

  四、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凡进入林、牧区人员,必须到当地林草部门办理防火通行证,自觉接受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和巡护人员的检查教育,严格遵守森林草原防火规定,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品,严禁在森林草原区域吸烟、野炊、烤火取暖、上坟烧纸等非生产性野外用火,严禁未经旗县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批准进行生产性野外用火。进入森林草原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配备有效防火装置。违者依法予以处罚,对引起森林草原火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各级森林草原主管部门要严密部署瞭望、巡护和检查工作。防火检查站、瞭望台、巡护等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对玩忽职守、擅离岗位的人员,要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查处,同时追究其直接主管人员及其上一级领导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履行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义务。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必须立即报告,积极组织扑救。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对发生的火灾要按照报告制度上报,不得拖延。对不报、迟报、瞒报森林草原火灾或不及时组织扑救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要依法追究责任。

  七、各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和森林草原经营单位,要加强《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责任追究办法》及有关防火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全民防火意识,加大依法治火工作力度,确保森林草原资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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