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关于进入2023年秋季森林草原防火期的通知

来源:盟应急管理局 作者:盟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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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防指发〔2023〕7号

  兴安盟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关于进入2023年秋季森林草原防火期的通知

各旗县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五岔沟、白狼林业局森林防火指挥部,盟防指各成员单位: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我盟当前的实际情况,盟防灭火指挥部决定于2023年9月15日全面进入秋季森林草原防火期。具体要求如下:

  一、强化管控措施,落实火源管理责任。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凡进入林区、牧区人员,必须到当地林业和草原部门办理防火通行证,自觉接受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和巡护人员的检查教育,严格遵守森林草原防火规定,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品,严禁在森林草原区域吸烟、野炊、烤火取暖、上坟烧纸等非生产性野外用火,严禁未经旗县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批准进行生产性野外用火。进入森林草原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配备有效防火装置,违者依法予以处罚,对引发森林草原火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强化瞭望监测,完善预警响应机制。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严密部署瞭望、巡护和检查工作,防火检查站、瞭望台、巡护等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履行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义务,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必须立即报告,积极组织扑救。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对发生的火灾要按照报告制度上报,不得拖延,对迟报、瞒报森林草原火灾或不及时组织扑救的有关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完善工作措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有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有关部门及经营单位要制定和修订火灾处置应急预案,落实扑火组织指挥、人员调配、机具装备、通信联络、后勤保障等各项扑火措施。盟森林消防支队,各级森林草原专业、半专业消防队伍、乌兰浩特航空护林站要保持临战状态,做到一有火情立即出动。林区牧区的机关单位和驻军部队要按照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部署积极参加火灾的扑救。

  四、加强值班值守,全面开展督导检查。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和森林草原有关部门及经营单位在防火期内要实行领导带班、24小时值班制度,全面监控火情动态,及时处置火灾隐患。各级森防指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要常态化开展火灾防控督导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提醒、通报,跟踪问效。对责任不落实、防范不到位或组织指挥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五、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民防火意识。各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和森林草原经营单位,要加强《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及有关防火法律、法规的宣传,让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深入人心,不断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切实保障森林草原资源安全。

  202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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