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详细信息

典型案例(三)

来源:兴安盟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8日

字体大小:A+ A A- 分享:

  典型案例(三)

  关键词:安全评价报告  现场技术服务  书面告知

   2023年10月13日,按照全盟安全评价专项整治方案要求,组织执法人员对安全评价服务机构执业行为检查发现,某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为某加油站编制安全评价报告时,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未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

  其行为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给予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安全评价机构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第三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在辖区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向执业行为属地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告知,便于安全评价项目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开展业务情况进行监督,以提升安全评价机构服务水平。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