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部门、消防救援大队: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9〕10号)要求,经各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开展2024年度工矿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兴安盟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工矿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方案
2、兴安盟市场监管领域2024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3、兴安盟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工矿商贸
行业联合抽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兴安盟应急管理局联系人: 许加起 手机:13664083023
兴安盟市场局联系人: 温 锐 手机:15174787471
兴安盟商务口岸局联系人: 李兴哲 手机:18748211517
兴安盟消防救援支队联系人: 齐爱杰 手机:15561218725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兴安盟商务口岸局
兴安盟消防救援支队 兴安盟应急管理局
2024年5月7日
附件1
兴安盟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工矿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盟应急管理局、盟市场监督管理局、盟商务口岸局、盟消防救援支队决定联合开展2024年度工矿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为切实开展好本次联合抽查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计划名称
本次计划名称为“兴安盟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工矿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部门联合抽查计划”,各旗县市各有关部门参照本方案制定联合抽查方案。
二、抽查事项
按照《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要求,坚持人民生命至上基本原则,围绕企业生产安全基本核心。结合各部门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内容确定抽查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企业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围绕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重点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盟市场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二)企业安全管理检查。
1.对企业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立及职责落实情况、有关人员教育培训、落实有关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违章作业、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编制及演练等进行检查。(盟应急管理部门)
2.对已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管(盟商务口岸局)
3.对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进行检查。(盟消防救援支队)
4.对生产、流通领域产品的行政检查。(盟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科)
三、抽查检查主体和比例
本次抽查按照属地管理、信用分级监管原则,选取应急部门直接监管范围内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和冶金等工贸八行业的央企及规模以上企业。盟旗两级跨部门联合抽查检查比例按照信用风险A类企业不底于0.5%;信用风险一般企业B类不底于1%;较高风险企业C类企业不底于5%;信用风险高企业D类企业抽取比例不底于10%的原则进行。为避免重复执法,盟级已经确定抽查的企业,除需要多频次检查的企业外,原则上各旗县市本年度不再进行执法检查。
四、职责分工
(一)本次抽查,由盟应急管理局发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制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任务、匹配监管执法人员。
(二)根据被检查单位行业分类,按照随机原则,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及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按照检查任务及清单,分工负责开展联合检查。
(三)对于抽查发现的各类问题,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原则,以及检查主体部门职责,由各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做好后续监管衔接。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原则,执法人员按照部门职能将检查结果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进行公示。后续处理措施及结果汇总至盟应急管理局(邮箱:xaaqzf@126.com),以便结果公开。检查人员对检查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五、具体工作安排
本次“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检查从 2024 年5月1日至9月20日,分为三个阶段。
(一)随机抽取阶段(5月1日至5月31日)。由兴安盟应急管理局发起,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口岸局、消防救援支队制定抽查计划(此次联合抽查,按照检查主体相同、职能相近原则,制定2个任务开展跨部门抽查检查),分级分类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子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各旗县市参照进行。
(二)实地检查阶段(6月1日至8月 20日)。由兴安盟应急管理局牵头,确定检查日程,组织开展实地检查。除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其他检查可提前与企业联系,告知检查事项。检查期间,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程序及“三项制度”,填写“随机抽查检查表”。
(三)问题处理及结果公示阶段(8月21日至9月20日)。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抽查检查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协同监管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联合抽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筹划协调,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高效完成工作任务。
(二)加强协调配合。兴安盟应急管理局协同各有关部门指导各旗县市对应部门开展联合抽查,确保联合抽查工作有序开展。
(三)强化工作纪律监督。检查期间,要严守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树立服务意识,严格依法检查,严守行风建设“八个严禁”,杜绝随意执法,树立良好形象。
附件2
兴安盟市场监管领域2024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序号 |
联合抽查计划名称 |
联合抽查任务名称 |
检查对象 |
发起 部门 |
参与 部门 |
检查 方式 |
抽取 时间 |
抽查比例或数量 |
检查 时间 |
抽查事项 |
检查重点 |
备注 |
|
发起部门抽查事项 |
参与部门抽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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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兴安盟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工矿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部门联合抽查计划(危险化学品) |
兴安盟危险化学品联合抽查 |
盟内中石油、中石化企业 |
兴安盟应急管理局 |
盟商务口岸局 |
实地检查 |
5月1日-5月31日 |
抽查A类企业5% |
6月1日-8月 20日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检查;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检查;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检查;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检查;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检查;对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检查。 |
兴安盟商务口岸局:对已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管 |
企业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立及职责落实情况、有关人员教育培训、落实有关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违章作业、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以及进行安全检查。 |
兴安盟市场监管领域2024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序号 |
联合抽查计划名称 |
联合抽查任务名称 |
检查对象 |
发起 部门 |
参与 部门 |
检查 方式 |
抽取 时间 |
抽查比例或数量 |
检查 时间 |
抽查事项 |
检查重点 |
备注 |
|
发起部门抽查事项 |
参与部门抽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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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兴安盟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工矿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部门联合抽查计划(工贸) |
冶金八行业联合抽查 |
冶金等八行业规模以上企业 |
兴安盟应急管理局 |
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安盟消防救援支队 |
实地检查 |
5月1日-5月31日 |
抽查B类企业5% |
6月1日-8月 20日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检查;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检查;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检查;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检查;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检查;对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检查。 |
盟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盟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科):对生产、流通领域产品的行政检查。 消防救援支队: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
盟应急管理局:企业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立及职责落实情况、有关人员教育培训、落实有关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违章作业、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以及进行安全检查;盟市场局(产品质量科):灭火器、消防栓箱、灭火毯、消防应急灯、防火门、火灾报警控制器等消防产品监督检查;对企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消防救援支队: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检查;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检查;未按照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检查;未按照规定进行防火巡查,并对防火巡查记录的内容进行整改的检查;未按照规定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检查测试、出具检测报告以及进行年度维保情况的检查;未按照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以及各类消防产品是否合格的检查。 |
兴安盟市场监管领域2024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序号 |
联合抽查计划名称 |
联合抽查任务名称 |
检查对象 |
发起 部门 |
参与 部门 |
检查 方式 |
抽取 时间 |
抽查比例或数量 |
检查 时间 |
抽查事项 |
检查重点 |
备注 |
|
发起部门抽查事项 |
参与部门抽查事项 |
||||||||||||
3 |
兴安盟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工矿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部门联合抽查计划(煤炭生产、爆破作业) |
煤炭生产、爆破作业企业抽查 |
煤炭生产、爆破作业规模以上企业 |
兴安盟应急管理局 |
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安盟消防救援支队 |
实地检查 |
5月1日-5月31日 |
抽查A类企业100% |
6月1日-8月 20日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检查;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检查;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检查;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检查;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检查;对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检查。 |
盟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盟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科):对生产、流通领域产品的行政检查。 消防救援支队: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地上部分)。 |
盟应急管理局:企业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立及职责落实情况、有关人员教育培训、落实有关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违章作业、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以及进行安全检查;盟市场局(产品质量科):灭火器、消防栓箱、灭火毯、消防应急灯、防火门、火灾报警控制器等消防产品监督检查;对企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消防救援支队: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检查;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检查;未按照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检查;未按照规定进行防火巡查,并对防火巡查记录的内容进行整改的检查;未按照规定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检查测试、出具检测报告以及进行年度维保情况的检查;未按照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以及各类消防产品是否合格的检查。 |
附件3
兴安盟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工矿商贸行业联合抽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安全组织机构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检查 |
化工(含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煤炭生产、爆破作业、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及冶金等工贸行业(包含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检查 |
盟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
2 |
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
对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检查 |
化工(含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煤炭生产、爆破作业、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及冶金等工贸行业(包含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检查 |
盟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
3 |
违章作业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检查 |
化工(含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煤炭生产、爆破作业、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及冶金等工贸行业(包含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检查 |
盟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 |
4 |
特种作业人员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检查 |
化工(含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煤炭生产、爆破作业、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及冶金等工贸行业(包含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检查 |
盟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
5 |
应急救援预案 |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检查 |
化工(含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煤炭生产、爆破作业、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及冶金等工贸行业(包含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检查 |
盟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
6 |
隐患排查治理 |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检查 |
化工(含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煤炭生产、爆破作业、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及冶金等工贸行业(包含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检查 |
盟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
7 |
劳动防护用品 |
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检查 |
化工(含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煤炭生产、爆破作业、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及冶金等工贸行业(包含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检查 |
盟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
8 |
危险作业 |
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检查 |
化工(含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煤炭生产、爆破作业、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及冶金等工贸行业(包含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检查 |
盟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
9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
10 |
成品油安全管理 |
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检查。 |
央企石油、石化等企业的安全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盟商务口岸局 |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印发《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执行。 |
11 |
消防安全 |
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
化工(含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煤炭生产、爆破作业、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及冶金等工贸行业(包含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盟消防救援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12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对生产、流通领域产品的行政检查。 |
化工(含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煤炭生产、爆破作业、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及冶金等工贸行业(包含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