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5年9月2日,盟应急管理局工贸科在开展安全评估+指导服务工作时,发现突泉县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指定有限空间监护人员,未见培训记录,未见年度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培训。其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3号)第五条 工贸企业应当实行有限空间作业监护制,明确专职或者兼职的监护人员,负责监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九条 工贸企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对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培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和技能,并如实记录。未经培训合格不得参与有限空间作业。
有限空间属于高危作业环境,易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积聚、缺氧等风险,未指定监护人员和开展专项培训,将导致作业过程中安全措施无法落实,一旦发生意外无法及时有效处置,极易引发人员中毒、窒息等恶性事故。
2.2025年9月3日,盟应急管理局工贸科在开展安全评估+指导服务工作时,发现科右中旗某水泥有限公司部分临时用电作业票中,用电单位未签署意见。其违反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第5.4.2.1条:企业应对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危险场所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爆破作业、封道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作业许可审批手续。
临时用电作业涉及电气线路铺设、用电设备运维等多个环节,作业许可审批是管控用电安全风险的关键环节,用电单位未签署意见即开展作业,意味着作业前安全风险未得到充分评估,安全措施未得到有效确认,易引发触电、电气火灾等安全事故。
3.2025年9月5日,盟应急管理局工贸科在开展安全评估+指导服务工作时,发现乌兰浩特市某水泥公司企业清库方案无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内容。其违反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第六条(二):筒型储库人工清库作业未落实清库方案中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筒型储库人工清库作业环境复杂,空间狭窄、物料易坍塌,高处坠落、坍塌是该类作业的主要安全风险。清库方案未明确相关安全措施,作业人员缺乏有效的安全防护指引,作业过程中极易发生高处坠落、物料坍塌掩埋等重大安全事故。
4.2025年9月3日,盟应急管理局工贸科在开展安全评估+指导服务工作时,发现突泉县某机械行业企业未与固废垃圾处理企业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其违反《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外包作业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将导致企业无法对固废垃圾处理外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有效协调和管理,外包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风险难以管控,易引发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事故发生后责任划分不清。
5.2025年9月6日,盟应急管理局工贸科在开展安全评估+指导服务工作时,发现乌兰浩特市某钢铁企业原煤库增设“当心粉尘”爆炸安全警示标志牌。其违反《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4.7条: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出入口、生产区域及重点危险设备设施等部位,应设置显著的安全警示标识。
钢铁企业原煤库属于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粉尘积聚到一定浓度后,遇火源易引发粉尘爆炸事故。安全警示标识是提醒作业人员注意安全风险的重要手段,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将导致作业人员忽视粉尘爆炸风险,违规操作引发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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