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扎实开展助企服务行动,保障企业合法经营权益,确保相关企业及时完成许可证换证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矿安字〔2024〕73号)要求,相关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供办理延期手续所需材料。
一、在提交延期申请资料时请确认各类检测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特种人员操作证等各类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表是否在有效期内。(兴安盟应急管理局业务咨询电话:0482-8267118)
二、兴安盟应急管理局不指定第三方评价机构,如个别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管、执法人员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评价机构,阻碍生产经营单位自主选择评价公司的,请通过安全生产领域风腐问题专项治理问题线索反映渠道举报。
1.举报电话:0482-8267086。
2.举报信箱: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天骄南路12号兴安盟应急管理局2楼208室(收),邮编:137400。
3.电子邮箱:xamyjzf@163.com。



打印
蒙公网安备 152201020100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