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季度(一)
2025年12月11日,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突泉县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2号库房烟花爆竹堆垛长度(10.8米)大于10米和1号库房西侧烟花爆竹堆垛距离库房西墙(0.3米)小于0.45米的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季度(二)
2026年2月12日,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科尔沁右翼中旗某烟花爆竹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内的烟花爆竹存放量超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核定储量。店内存放的数量为200余箱,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核定储量为170KG/箱,超出约30箱。该零售店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零售店作出处人民币1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季度(三)
2026年2月5日,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科尔沁右翼中旗某烟花专卖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内的烟花爆竹存放量超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核定储量。店内存放的数量为260余箱,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核定储量为 230KG/箱,超出约30箱。该零售店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零售店作出处人民币1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属于危险物品,堆垛超边长、与库墙间距不足等违规情况,会阻碍通风,可能因温湿度异常引发烟花爆竹自燃,进而引发火灾爆炸事故,存在安全隐患;国家对烟花爆竹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超量存储烟花爆竹,严重威胁群众生命安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应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不应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超过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这将会增大社会安全风险。通过对上述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查处,全面整顿了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市场,有力保障了春节、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稳定,全面推动烟花爆竹企业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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