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兴安盟安全生产考试 考务及实操考评人员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严格落实应急管理部、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考试管理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兴安盟安全生产考试全流程管理,健全考务人员、实操考评人员队伍选聘、履职、考核、奖惩、退出全链条管理体系,夯实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基础,我局起草完成了《兴安盟安全生产考试考务及实操考评人员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一、征求意见内容
社会各界可围绕《兴安盟安全生产考试考务及实操考评人员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全文,针对制度条款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实操性,结合兴安盟安全生产考务管理、实操考评队伍建设、岗位规范履职、薪酬经费保障、监督考核管理等工作,提出修改意见和完善建议。
二、征求意见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7月28日。
三、意见反馈方式
为确保意见建议规范收集、有序办理,公示期间社会各界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1、联系电话:0482-8267109
2.电子邮箱:xamyjjxjk@163.com(邮件主题统一注明:安全生产考试考评人员管理制度意见建议)
3.来信来访:邮寄至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工业园区天骄南路12 号(原方舱医院)兴安盟应急管理局。
欢迎广大群众、各生产经营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我局将虚心接受社会监督,对征集到的意见建议逐一梳理、认真研判、择优采纳,进一步优化完善制度内容,切实提升全盟安全生产考试考评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感谢社会各界对兴安盟应急管理工作的关心、理解与支持!
兴安盟应急管理局关于兴安盟安全生产考试考务及实操考评人员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管理规定》(应急〔2025〕41号)、《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内应急字〔2025〕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兴安盟安全生产考试全流程管理,健全考务人员、实操考评人员队伍管理体系,坚持考培分离、公平公正、专款专用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兴安盟考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兴安盟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生产理论考试、实际操作考试的考务工作人员、实操考评人员(以下统称考评人员)的资格认定、入库管理、任务选派、现场履职、教育培训、薪酬保障、监督奖惩、退出管理等全部工作。本制度不适用于矿山企业类人员考试管理。
本制度所指人员定义:
1. 理论考试考务(监考)人员:受兴安盟应急管理局或考试机构委派,负责安全生产理论考场秩序维护、考生管理、违纪处置、考务资料归集的专职工作人员;
2. 特种作业实操考评员:在核定作业工种范围内,按照国家统一考核标准、评分细则,独立开展特种作业实操考核、现场评分、结果负责的专业考评人员。
第三条考评人员选聘与管理坚持公开选聘、统一建库、考培分离、随机选派、交叉使用、统筹调度、动态管理的原则。考试收费资金严格按照应急〔2025〕41号原文规定,统筹用于考试点场地运维、设备维保、耗材更新、考务管理开支、考评劳务报酬等考试专项支出,专款专用、规范核算。
第二章任职条件与资格认定 第一节考务(监考)人员任职条件
第四条考务人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履职,无失信惩戒、违法违纪、考场违规等不良从业记录;
2.熟悉安全生产考试管理规程、考场纪律、考生违纪处置规范,具备良好沟通表达能力;
3.熟练掌握考试系统、身份核验、视频监控等设备操作,具备考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4.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全天考务值守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二节实操考评员任职条件
第五条实操考评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具备良好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
2.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特种作业技术标准与考核规范,专业素养扎实、实践经验丰富;
3.取得与考评工种对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具备5年及以上对应项目实操工作经历,熟练掌握岗位实操技能;
4.学历及资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大专及以上学历;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
5.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现场高强度考评工作,年龄不超过66周岁;
6.熟练掌握实操考试大纲、评分标准,具备独立考核、精准评判能力,能够及时处置考场安全突发情况。
第三节入库认定与聘任管理
第六条考评人员统一认定入库程序:
1.个人自主申报或所在单位推荐,分别填报对应岗位申请表;
2.提交身份证、学历证书、资质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业履历等佐证材料;
3.兴安盟应急管理局业务科室初审、局内部审定;
第七条聘任期限管理
1.实操考评员、考务人员统一聘任期限3年;聘用期满前3个月,自愿续聘的人员重新履行申报、审核、公示流程,合格后予以续聘;
2.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履职的,需提前1个月提交书面解聘申请,由盟应急局审核后移出人员库;
3.盟应急局根据考试工作需求、人员履职情况,动态调整库内人员并及时公示。
第八条考评执业范围限制
每名实操考评员最多承担2个作业类别、每个类别3个操作项目的考评工作,不得超范围开展考评业务。
第三章岗位职责与现场工作规范 第一节考务(监考)人员职责
第九条考务人员全面负责当次理论考场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1. 考前完成考场布置、软硬件调试、监控设备检查,确保所有考试设备正常运行;
2. 严格核查考生身份证、准考证等有效证件,落实身份核验流程;
3. 宣读考场纪律、考生须知,开展考风考纪教育,规范考生入场秩序;
4. 全程监督考生考试行为,及时制止、依规处置违纪作弊行为,固定留存违纪证据;
5. 妥善处置断网、设备故障、考生突发不适等异常情况,第一时间上报考试管理部门;
6. 考试结束后核对、上传考试数据,整理归集考务台账,完整存档备查。
第二节实操考评员职责
第十条实操考评员为实操考试考风考纪、评分结果的直接责任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1. 考前熟练掌握对应工种考试大纲、考核流程、评分细则及考场应急预案;
2. 逐项查验实操场地、设备、工装、耗材完好性,存在安全隐患立即报备停用;
3. 全程监督考生实操过程,及时制止违章操作行为,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立即中止考试;
4. 严格按照统一标准独立评分,现场规范填写考评记录表并签字确认,对考评结果终身负责;
5. 依规处置考生违纪行为,视情节给予劝告、警告、终止考核、成绩无效等处理,并及时上报;
6. 严格遵守考务保密纪律,严禁泄露考题、评分标准、考务信息;
7. 考后配合归集考评资料、整理台账、完成归档工作。
第四章选派、回避与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人员选派规则
兴安盟应急管理局严格执行随机选派、交叉使用、异地调度原则,从考试人员资源库摇号抽取当次考务、考评人员。每场理论考试配备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实操考试每个项目至少配备1名考评员,根据考试人数合理增配人员。
第十二条执业回避制度
考评人员不得承担本人所属单位职工、近亲属及存在利害关系人员的监考、考评任务,需主动报备回避,未主动回避的视作违规履职。
第十三条日常监督方式
盟应急局通过现场巡查、视频回放核查、考生回访、成绩复核、台账抽查、年度考核等方式,对考务、考评全流程实施常态化监督,压实岗位责任。
第五章奖惩与退出管理 第一节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考评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表扬、物质奖励、优先续聘、优先安排考试任务:
1. 年度履职考核连续2次及以上评定为优秀的;
2. 严格执行考试标准,有效防范、制止作弊违规行为,维护考试公平公正成效突出的;
3. 提出合理化工作建议,被采纳后显著提升考务考评工作质量和效率的;
4. 妥善处置考场突发事件,有效规避安全事故、考试事故的。
第二节违规处理与退出
第十五条实操考评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盟应急局核实批准,移出考评员库,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1. 年度内无正当理由累计3次拒不服从考评任务安排的;
2. 违规协助考生通关、纵容作弊、私自更改评分标准及考试成绩的;
3. 泄露考题、考评标准、考务涉密信息的;
4. 利用考评职权收受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 未履职尽责,漏查重大违规、造成不良考试影响的;
6. 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十六条考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移出考务人员库,1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1. 无正当理由累计2次缺席、推脱考务任务的;
2. 考场管理松懈、包庇考生作弊、违规放宽入场审核标准的;
3. 泄露考务安排、考试信息,私自篡改考试数据的;
4. 利用考务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 其他违反考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经费薪酬保障
第十七条经费列支依据
依据应急〔2025〕41号文件原文:特种作业考试收费资金按财政管理规定统筹用于考点建设运维、设备耗材更新、考务劳务、考评劳务等考试专项支出。本制度所有考评人员劳务费用,从合规考试收费经费中列支,实行“谁使用、谁付费、谁保障”原则,由兴安盟应急管理局统一核算、据实拨付。
第十八条薪酬执行标准
1.实操考评员报酬:结合本地财力核定为300元/人/天。单个工种4个考核科目,标配4-5名考评员,按实际出勤结算;
2. 考务人员报酬:参照全区人社系统人事考试统一劳务标准,执行200元/人/天,半天出勤(4小时以内)按100元/人计发。
第十九条考点运维经费管理
考试收费结余资金专项用于定点考试点场地维护、实操设备维保、耗材采购、考场升级改造等运营支出,实行专款专用、单独记账、年度核查。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兴安盟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兴安盟考评员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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