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6年6月24日,盟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兴安盟某材料科技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闫某未按规定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上岗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作出处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6年7月21日,盟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兴安盟某化工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操作平台未设置踢脚板,带式输送机防护罩边缘至滚筒中心线长度不足无有效防护作用等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作出处人民币4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6年7月23日,盟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兴安盟某科技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锅炉车间南侧1台空气压缩机电机皮带传动机构轮未设置防护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作出处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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